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03
【文 号】安监总办[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
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v)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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