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启用司法行政徽章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启用司法行政徽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11.07
【文 号】司发通[2006]79号
【施行日期】2006.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启用司法行政徽章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 司发通[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树立和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经部长办公会议决定,确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长城象征着中国,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属性,也象征着国家对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保障力;橄榄枝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行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红(pantone 1805c)和银白(pantone cool gray8c)是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组成。
  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采用铝合金冲压工艺制作;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采用锌合金镀镍工艺制作。
  司法行政徽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悬挂。司法行政机关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出版、印刷的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专用设备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中使用的有关办公用品及外事、外宣活动或者物品可以悬挂或者印有司法行政徽。
  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重要会议、活动时佩戴。
  启用司法行政徽章对于树立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形象,加强人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为严肃徽章使用管理工作,司法行政徽章由司法部监制并编号使用。为保证明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徽章,请你们接此通知后,严格依照《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徽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启用司法行政徽章的准备工作,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好本辖区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徽章征订统计工作,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所徽的数量和规格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证章的数量汇总后报部。有关徽章的征订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  冰  刘建东
  :(010)65205936  (010)652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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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司法   行政   徽章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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