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
模块一:著作权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悟的人类智力成果。
2、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可复制性和表达性)。
3、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剖析
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但所劳动的过程必须是劳动者尚有智力创造空间的劳动过程,不能是已经没有任何发挥空间的劳动过程,例如唯一性的表达方式),源于本人;“创”是指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但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创”的高度,其具体认定基本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判断)。
“独”有两种表现方式:
第一、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形成原创作品;
第二、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且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差异部分形成演绎作品。
独创性理解:
(1)早期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额头流汗”标准,即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例如电话号码汇编。
2)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
精确临摹之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临摹之作与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但临摹艺术作品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那么临摹的结果就是作品(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品:美感低的,可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即使该工程或产品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只要该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实用性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内容
1、著作人身权(4个)
(1)发表权: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作品处于为公众(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无关紧要),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性权利)
无论著作权人许可与否,只要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未经许可的“公之于众”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方式可以是署真名、笔名或假名等。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建议删除)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2、著作财产权:(13个)
一、复制权
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要件:第一、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第二、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必须产生新的复制件,即增加复制件的数量。采用无载体的形式复制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将该作品或其实质性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就应构成复制。
对于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立体工程、产品和建筑物,按照其设计图进行施工或建造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他人即使未经许可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对复制权或其他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侵犯。
二、发行权和出租权
(1)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不特定公众)提供作
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引起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著作权人对特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在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首次被合法销售或赠予后即“穷竭”或“用尽”了。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适用条件:
第一,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
第二,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或赠与。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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