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 号】浙财建〔2015〕51号
【施行日期】2015.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建〔2015〕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风景旅游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3日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
  第三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省建设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具体落实项目建设,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设立相应分配系数,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污水配套管网(限于城区和镇区DN300 mm及以上,下同)及镇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厂出水一级A提标改造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含垃圾渗沥液处理和封场生态恢复)和餐厨垃圾处置。
  (四)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农村危房改造。
  (五)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投资较大且能在较短时间内明显改善景点品质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点项目建设;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的重点项目。
  (六)其他重点工作。
  1.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修订;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2.智慧城管。实施的智慧公共服务等城市管理项目;省级智慧城管软件开发、技术攻关和研发宣传推广及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建设。
  3.省派规划督察员专项工作。
  4.其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景区和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保护;亮点突出的其他工作或项目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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