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
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职业介绍或者培训机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