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库和各设区市分库,如有需要也可设县(市、区)级分库。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省本级评审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审核、维护,全省各片区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维护、管理和监督。 各地应统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评审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 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前款第(二)项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相关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被认定为评审专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入口,认真阅读并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协议,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扫描录入以下材料:
(一)专家个人照片;
(二)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简历、所在单位证明等材料;
(五)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六)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专家因特殊原因以书面形式申报的,应由受理审查的财政部门负责将上述材料登记录入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十一条 专家提交网上申请后,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并以短信等形式通知专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主动向有关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科研机构等征集评审专家,不断充实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三条 对采购项目较多且项目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征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并邀请专家主动注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六)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