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明、王某、当涂县团结街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
【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秦小明;王某;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秦小明王某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秦小明王某
【当事人-公司】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永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树仁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杨永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树仁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来宏杨永凤夏树仁
【代理律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秦小明
【被告】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秦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秦小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秦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9:09:04
秦小明、王某、当涂县团结街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民终4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晓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兵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仁,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南路某某/div>
负责人:王林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林,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小明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当涂县团结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小明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小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秦小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范秀媛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曼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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