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

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民法解读——以《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
赵阳;汤卫东
【摘 要】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以《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分析认为,体育赛事无法单一地归入到物权、知识产权之中,因此,它是一种新的混合型财产,需要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其中一部分满足知识产权法要求的艺术型体育赛事应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对于非艺术型体育赛事,可以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加以对待,适用物权规则.从法律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对体育赛事最好的规范方式是专门法的形式辅之以民法典的一般性法律规则.%The logical premis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s to make clear the legal nature of sports events.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egal nature of sports events by standing in the macro-view of property right of civil law, taking the property right system as a coordinate and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position of sports events in the property right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Draft)".Sports events cannot be classified as single property or intell
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refore, a new hybrid type of property which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cluded as par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rtistic sports events which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the o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on-art type sporting events can be treated as special kind of "objects" to be applied to the rules of property rights.Seen from the legal practice, the best way to regulate sports events is the form of specialized law supplemented by the civil code.
【期刊名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51)002
【总页数】4页(P51-53,100)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育赛事;债权;知识产权;物权;体育法学
【作 者】赵阳;汤卫东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80-05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深入发展,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商业化运作如火如荼,体育赛事这一体育产业的核心产品,其法律保护问题现实的摆在学界和业界面前,而讨论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梳理已有的关于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研究均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视角切入,研究体育赛事的可作品性问题,以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对体育赛事进行保护。然而,由于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复杂,单纯从知识产权法这一民法特别法的视角展开的研究,无疑略显局限。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其中,“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财产权体系进行了规定。显然,将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讨论
置身于这一背景下进行讨论是和适宜的。
财产权体系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的历史的形成的。传统意义的财产观认为,财产在法律上代表着某种利益, 它能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1]。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具体到民法中,这种财产利益主要是指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也就是物权。 但是, 近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 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2]。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成为财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上述绝对权外,在财产权体系中,还有非常重要的一个相对权,那就是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债权。综上所述,现代财产权体系可以概括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和以债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3]。
《民法总则(草案)》采纳了上述观点,单列“第五章民事权利”,列举了我国未来民法典所保护的财产权类型及其客体。具体来说,《民法总则(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明确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这三种基本的财产权类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为了解决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而带来的网络经济价值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纠纷这一现实问题,
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纳入民法财产权保护体系。众所周知,网络虚拟财产自其产生之初,有关其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讨论就没有中断过,分别出现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观点,目前看来,《民法总则(草案)》采纳了“物权说”的观点,将网络虚拟财产法定为物权客体。
《民法总则(草案)》有关财产权体系的上述规定,为讨论体育赛事法律性质提供了一种研究思路。具体来说,那就是应该站在民法财产权的视阈下,全面分析体育赛事的法律属性问题,即体育赛事是否类似虚拟财产一样,是物、行为、智力成果这三种财产权客体中某一种权利客体类型的新的存在形式,抑或是一种全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如果体育赛事是传统财产权客体类型的新的存在形式,那么显然体育赛事可以如虚拟财产一样,作为新的财产形态成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物权法、债权法或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如果体育赛事无法完全归入上述权利客体类型,那么它就是一种新的权利客体类型,就需要建构符合体育赛事特点的法律保护制度。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是基于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体育赛事与债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讨论中。有学者认为,转播权从本质上来
说是基于合同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应该是债权。以奥运会赛事转播权为例,由于《奥林匹克宪章》是奥运会乃至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任何参加奥运会活动的人和机构统一订立的契约。《宪章》中明确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享有全部的权利,属于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并受其约束。接受《奥林匹克宪章》,就意味着接受其中转播权事项的约定,就是合同法上的“达成合意”,因此,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属于基于契约而形成的民事权利[4]。
民法通说认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债权是解决财产流通问题的,关注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财产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显然,对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讨论其最终目的是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关注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它包括智力成果的专有关系和物的财产占有关系。
在我国,关于体育赛事是否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论始于20世纪80-90年代[5]。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作品说”和“非作品说”两种。
持“作品说”观点的学者都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他们均以具有鲜明艺术性特征的体育竞赛项目作为其研究对象。这些运动项目主要集中在体育舞蹈、健美操、艺术体操、花样游泳、
花样滑冰等项目上;持“非作品说”观点的学者则主要是认为体育赛事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2)必须具有独创性;(3)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体育与艺术有天然的渊源,有时甚至很难区分到底是体育还是艺术。体育舞蹈等艺术型体育竞赛项目无论是从表现手法还是其视觉呈现上,都无一不体现着显而易见的艺术性特征,观众在观看这一类比赛的时候,除了比赛结果以外,更多的会欣赏和感受到通过体育运动形式呈现出的极具审美意义的艺术表现。因此,这类竞赛项目应该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舞蹈作品类似,可以满足“作品当属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之一”这一法定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并不要求作品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其与创作水平没有关系。从这个角度上,艺术型体育竞
赛项目也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仍以体育舞蹈为例,对于任何一位参赛选手来说,在比赛前都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包括对参赛的体育舞蹈进行编排、设计等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一个完整的体育舞蹈也蕴含着运动员的思想感情在里面,表现着一定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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