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7〕3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武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正、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资助,是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包括补助、补贴。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不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六条发展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复核及资金拨付,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申报受理、审查和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发展资金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企业培育、中国专利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等给予部分资助。用于承担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1、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
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2、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获得其它国家(地区)
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件(含)以上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视为一件专利,按单一国家最高额度补助。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企业应达到年度纳税20万元以上。
3、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对培育期满达到培育目标的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用质量提升
4、支持高校院所以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按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运用的专利转化项目,对所涉专利转化实施后给予三年的专利维持费补贴,每件专利一次性补贴3000元,单一转化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新核准的地理标志,对拥有该地理标志权的组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7、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8、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每家资助5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的单位,每家资助2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家资助10万元。
9、对于按期还清本息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平均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及实际还款期限,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投保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11、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非诉调解机构),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60家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度补助10万元。
12、支持我市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13、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知识产权运营、诉讼及专利代理等综合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经考核认定,对位列前3名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五)知识产权教育水平提升
14、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5万元;新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获批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发展资金申请按年度集中申报,所有申报信息在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上进行填报。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或商标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情形的。
第十条发展资金要严格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享受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资金并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发展资助资金,不得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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