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6800吨农用化学品原药及中间体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8号
宜昌市发改委、顺毅宜昌化工有限公司:
报送的年产6800吨农用化学品原药及中间体项目节能报告收悉(项目代码:2020-420584-26-03-048432)。该项目由宜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主要在公司厂区内新建厂房,采用清洁生产与自动化技术,购置反应釜、DCS?系统等国产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6800?吨农用化学品原药及中间体的生产能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满足地
方“双控”要求,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3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7456吨标准煤(等价值9516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1107.3万千瓦时、年耗蒸汽6.5万吨、年耗新水14万吨。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宜昌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