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娣与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德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胡金娣与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德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80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蓝惠兰徐国华邹戈 
【审理法官】蓝惠兰徐国华邹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金娣;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某某国;杨德召 
【当事人】胡金娣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某某国杨德召 
【当事人-个人】胡金娣黎明吴某某国杨德召 
【当事人-公司】惠东县星空网吧 
【代理律师/律所】黄慧月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胡威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慧月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胡威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慧月胡威 
【代理律所】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金娣 
【被告】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杨德召 
【本院观点】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时效执行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时是否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关于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时是否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本案中,上诉人之子钟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遇害,后上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吴杨,于2016年4月6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生效之日即2016年4月17日起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7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诉讼时效已于2017年4月17日届满,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金娣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8元(已申请缓交),由上诉人胡金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00:23 
胡金娣与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德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民终8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石光,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星空网吧。
     投资人:黎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月,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召。
     上诉人胡金娣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星空网吧、黎明、吴某某国、杨德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金娣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23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上诉人的诉讼时效从2016年4月17日起重新计算,故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上诉人是在2017年9月26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诉人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出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时错误的,故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黎明辩称,一审判决[案号:(2017)粤1323民初37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一审认定被答
辩人胡金娣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4月l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而被答辩人胡金娣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依法驳回了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以《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作为上诉理由,认为其诉讼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该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没有溯及力。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此,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根据《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总则施行前,被答辩人胡金娣提起请求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其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案号:(2017)粤1323民初37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故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为谢!
     被上诉人吴某某国、杨德召经公告通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胡金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儿子钟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95144元、赡养费1607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955848元的50%即477924元;2.判令第二被告黎明对上述赔偿款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3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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