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蠡公(桑园)行罚决字〔2022〕0580号

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蠡公(桑园)行罚决字〔2022〕058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蠡公(桑园)行罚决字〔2022〕058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2.06.15 
【处罚机关】蠡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蠡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蠡县 
【处罚对象】刘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7 17:14:33 
蠡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蠡公(桑园)行罚决字〔2022〕0580号
被处罚人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xxxxxx村xxxxx号。
违法前科:2020年06月21日,因刘xx、刘x等人赌博案,被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3月9日20时许,xx村刘x伙同、刘xx、刘xx等人在本村刘xx家以推牌九的方
式进行赌博被查获。2022年03月24日15时许,xx镇xx村刘x伙同刘xx、蔡xx、张xx等人在本村刘xx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蠡县支行缴纳壹仟柒佰元整;由蠡县公安局送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或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蠡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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