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燕侵犯隐私案(安公(昌)行罚决字[2021]02955号)

徐海燕侵犯隐私案(安公(昌)行罚决字[2021]029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安公(昌)行罚决字[2021]0295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11.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昌硕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安吉县 
【处罚对象】徐海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1日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徐海燕使用手机将含有王某某身份证号码、卢某户籍地址等隐私内容的文件在朋友圈中发布。案后,徐海燕至昌硕派出所投案自首。综上所述,徐海燕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海燕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安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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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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