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侵权,商标诉讼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我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 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1.1 基本情况
  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不享有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 审理思路概述
  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第二步:审查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步: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商标权。主要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是否构成混淆误认。
  第四步: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诉讼中,除被告主张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不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外,被告提出的具体抗辩还包括其使用商标标识属于描述性、指示性及地名使用;其系在先使用商标标识;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诉讼时效抗辩等。
  第五步: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采用精细化审理思维,详细分析确定赔偿额的各种因素,使损害赔偿的确定与商标权市场价值相适应,全面有效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对于具有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情节的,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民事强制措施、失信黑名单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阻止侵权行为再发生。
  1.3 援引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部分 商标权有效性、商标权保护范围审查
  2.1 注册商标
  指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根据不同标准,注册商标可作如下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文字商标(包括文字、字母和数字)、图形商标、图文组合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2.2 商标有效性审查
  首先应当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一般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2.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3.1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两部分。
  1.专用权
  指商标权人只能在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样式,即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2.禁用权
  指商标权人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有权禁止他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等行为。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禁用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
  2.3.2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市场实际,并与其显著性强度、知名度程度等相适应,依法保障商标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有效保护。
  2.3.3 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应当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及于全国范围的相关领域。虽然有些服务类注册商标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地域性特点,其相关服务及影响力可能未及全国范围,但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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