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08
【字 号】苏府办[2006]110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八日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沿湖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各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
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地址的确定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工作;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生产和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阳澄湖大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由各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范围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或奖励。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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