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07年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案件一、特大跨境制售盗版软件光盘案
  20071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向我国公安部通报称,该局发现以车某为首的一伙人以深圳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将盗版软件“WINDOWS”、“OFFICE”和“SERVER”销往美、加、英等世界各地。20073月初,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协调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开展核查工作,经过近3个月的缜密侦查,200776日,成功端掉一个生产、仓储、包装及跨境销售盗版软件光盘的特大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得到了公安部部长的通令嘉奖。
  案件二、外籍人士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512月至20061月,瑞典籍M明知其国外客户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某厂工人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共价值人民币417367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M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M的上诉请求,但认为,M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中国从事贸易多年,在广州开办企业并拥有财产,一审法院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不当,于2007125日终审判决上诉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一起涉外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在我国境内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外国人予以刑事处罚,以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充分体现我国严格执行TRIPS协议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也表明我国制止外国人在我境内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决态度。
  案件三、侵犯“水烟筒”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广州市某公司发现中山市某五金制品厂涉嫌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水烟筒”、专利号为ZL02226804.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并提供30万元担保金,请求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暂扣。20071212日,省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涉案双方在省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下,于200812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立即停
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将被封存、暂扣的物品交由请求人处理,并支付请求人补偿金3万元人民币。
  案件四、假冒“LV”国际品牌案
  2007121日,根据众举报,深圳市工商局罗湖分局会同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查获深圳市永新街八达商城某铺位销售的涉嫌假冒LV钱包451只、LV手袋163只等商品,经商标所有人法国路易威登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参考价值约人民币33万元。
  20075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涉案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另由公安机关按规定销毁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件五、携带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福娃”模具入境案
  200763日,白云机场海关在自越南入境的某航班旅客进行监管时,发现王某行李结构简单,现场关员按照有关风险提示,决定对其行李实施重点查验。
  经查发现其随身行李中有标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的模具15件,可能存
在跨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利益链。619日,在广州海关协助下,广东省工商局会同中山市地方工商部门在该市某商标加工厂,查获奥运“福娃”模具两套及塑胶“福娃”样品一批,并发现该厂批量生产“福娃”标志的记录。
  此案是海关首次查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专用生产模具的典型案例。
  案件六、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软件案
  2007730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举报人举报的“XX软件网”涉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网站在线销售软件554个,初步认定均为盗版软件。当事人的电脑里存储的网站经营销售记录单显示此案已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同年1019日,广州市执法总队配合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办案人员到天河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控制现场涉案人员4人,查获,软件破解工具近百个,盗版软件光盘和经营销售单据一批,经营销售金额约为44万元。
  案件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不正当竞争案
  法国C公司在中国享有“希思黎”(sisley)及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年,该公司以深
圳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某贸易商行、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希思汀”(sistains)系列化妆品的包装装潢与“希思黎”(sisley)产品相似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法国C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品是知名商品,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希思黎”(sisley)商品在我国已达到知名商品的程度,其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深圳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某贸易商行、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因涉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判决表明,判断商品的知名程度时,不能单纯以销售量作为判断依据,而应该综合考虑该产品的消费体、商品价位、广告投入等各种因素。
  案件八、侵犯《丝路驼铃》著作权案
  宁某于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就读时创作了阮曲《丝路驼铃》,该曲收录于某唱片公司1994年录制出版的《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电影《卧虎藏龙》的制片人经征得某唱片公司同意,在《卧虎藏龙》中使用《丝路驼铃》作为背景音乐,时长218秒。宁某以《卧虎藏龙》未经其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为由,将《卧虎藏龙》制版人和某唱片公司等诉至法院。
  广东高院于2007925日最终判决《卧虎藏龙》制片者侵犯了《丝路驼铃》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自受理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表明,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对作品虽然享有出版、传播权等权利,但无权代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出版发行后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构成侵犯。
  案例九、假冒“金霸王”(DURACELL)干电池案
  2007922日,黄埔海关接到美国某公司代理人举报,称有一集装箱假冒“金霸王”(DURACELL)干电池即将通过黄埔口岸出口。该关据此查获涉嫌假冒“金霸王”(DURACELL)干电池416箱共计399360粒。20071126日,黄埔海关认定查获的干电池为侵权产品。2008111日,该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批侵权电池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480元。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黄埔海关还根据掌握的情报线索、案件材料,及时通报和协同公安等部门,一举端掉一座位于广州番禺的地下工厂,捣毁生产线2条,查获假冒“金霸王”(DURA
CELL)、“劲量”ENERGIZER555电池130多万粒,各类包装标识300多万只,抓获涉案人员多名。现有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十、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陈某拥有“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51820.X.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查明,初步判定佛山某厂涉嫌侵权。
  陈某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佛山中院经审理,认定佛山某厂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8万元。该厂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经高院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陶瓷协会促成下,双方还达成了建立以其为基础、多家陶瓷企业参与的专利联盟的意向。
  此案的成功调解,使“冤家”变成“同盟”,探索出一种以合作共赢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新模式;而行业协会力促专利联盟的建立,反映了我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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