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_杨君俐

科技经济市场
随着科技的竞争,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经济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令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始料不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试图把知识产权滥用的繁杂表现形式以列举的方式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实际上,滥用知识产权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本文为了重点突出、主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决定企业是否承担某种特殊法律责任的资格证明;因此可以这样解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该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其主表现形式如下:
1.1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这种权利滥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拒绝许可的目的或效果在于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美国思科与我国华为知识产权纠纷案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思科提起诉讼的实质是利用私有协议,以达到限制对手的竞争,以维护其市场垄断地位的目的。二是权利人的目的或效果在于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或意欲将其优势地位向相邻市场扩张。对于这类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可通过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依据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
1.2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前一种产品为搭售的产品,有的称之为“结卖品”,后一种产品为被搭售的产品,有的称之为“搭卖品”。搭售的经济恶果不是源自单纯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而是源自此种捆绑设计所具有的强制性。若购买者不同意接受搭卖品,则很可能被拒绝供应其所需要的结卖品,或者需要付出更高代价才能得到。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如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就被指控其利用视窗搭售因特网浏览器.
1.3价格歧视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从而导致有些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价格歧视也是一种滥用
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而且目前在我国这类行为极为常见,例如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98在中国发行时的售价为1998元,当时在美国市场上售价为109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元左右,相差悬殊近一倍。因此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一并纳入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1.4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即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短期效果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利于消费者;但长期效果看,实施掠夺性定价的企业一旦成功挤垮其竞争对手,在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后价格便会大大上升,最终也将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一些外商或外资企业常常采取这种行为来挤跨竞争者,如微软公司以挤垮我国产软件WPS97为目的,在WPS97即将发布时,推出97元超低价的Word97版本。这是外商为排挤我国国内企业的竞争而采取的一种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从反垄断法角度来看,这种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掠夺性定价的行为作为一种垄断市场的手段,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1.5过高定价
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制定的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如微软产品在中国的过高定价。这些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谋取垄断高价,或者以此作为达到其变相拒绝许可目的的手段。所以过高定价已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默契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行为,又被称为协议垄断。依照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两种。
2.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称为卡特尔。知识产权领域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体现方式为:限定销售条件、限定销售范围、限定产量和利润分配等。不论是专利联营、交叉许可或是多重许
浅议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
杨君俐1、2
(1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045000)摘要: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日益呈现。各个国家开始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去分析、研究它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本文为重点突出,主要从反垄断法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
作者简介:杨君俐(1979-),女,山西阳泉人,助教,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交流研讨
趩趰
2009年第2期
科技经济市场
可,它们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限制了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地域、渠道,从而实
质性的限制了特定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构成了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横向限制的危害一般说来比较大,因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2.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主要类型有维持转售价格、地区限制条款和其他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不同的是纵向限制竞争不是发生在直接竞争者之间,而是在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其造成的影响相对于横向竞争来讲是比较小的,由于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当事人一般是处于纵向关系,因此在协议中涉及纵向限制竞争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而且一般情况下是合理存在的,但如果超出其本身的合理限制范围,将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联合限制竞争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阻碍技术进步,影响经济发展。从宏观上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排斥竞争,使市场竞争被减少到最低限度,竞争的动力机制和积极作用受到抑制;从微观上说,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使其他竞争者处于被动不利境地,不能与其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必然导致市场主体丧失竞争意识,技术创新活动消沉停滞,阻碍技术发展
3企业结合行为
企业结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结合各种方式中最主要、最典型的方式,因此也成为了反垄断法关注的主要对象。
企业结合分为横向结合与纵向结合和混合结合。其中,横向结合是最典型的企业结合,所谓横向合并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由于它直接导致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为直接,因此成为各国对企业结合控制的重点。所谓纵向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混合合并一般是指跨行业的企业合并。企业可以通过合并行为加强对于特定市场的控制力,尤其是当代的一些生物制药企业、化工企业、信息技术企业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本来就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再通过恶意收购、合并,无疑会对其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技术和资金上的壁垒,妨碍其竞争。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独占权,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先天性的优势,如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结合的情形下,更容易形成一种市场支配力,进而可能会给竞争带来阻碍,所以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结合更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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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围绕高校“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原则,努力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创造性地开展特工作,使之做出影响、做出效果,已成为必须深入思考与探究的重要课题。也正因如此,共青团组织建设品牌活动被普遍地关注起来。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新世纪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中流砥柱,高校青年大学生必须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
精神。高校共青团组织,是高校先进青年的众组织,必须时时刻刻把培养青年创新精神作为首要任务之一。通过品牌项目的建设为广大青年团员提供新的实践平台,充分调动团员积极性,鼓励创新思维,取得丰硕成果,这是共青团当前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1当前高校共青团品牌项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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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品牌项目可持续发展战略浅议
孙慧
(南华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摘要:本文对高校共青团品牌项目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高校共青团工作品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共青团组织应把积极培养高校青年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作为首要任务;把抓好“品牌项目”,创造“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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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共青团;品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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