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采取限制级阅读措施。
第十一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
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依据国家和本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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