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质审查存在问题及建议

    工商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登记材料审查上,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方式。所谓形式审查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核查。实际工作中,因登记机关普遍运用的是形式审查方式,实质审查启动较少,影响了登记质量,行政复议、上访等案件时有发生,让登记机关十分困扰和纠结,并且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加大实质审查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实质审查存在问题 (一)、 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的问题。长期以来,登记人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负责审查,即对登记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审查其真实性,即启动实质审查。申请人本身理应对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在登记中仅注重登记材料形式审查,认为出了事自已也没什么责任。由于存在认识偏差,登记中对企业签字、印章、身份证明、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等材料审查上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质核查,登记把关不严。 (二)、登记机关启动实质审查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在时间、效率上有难度。启动实质审查需对登记材料进行核实,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影响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和理念,不符合商事登记的原则,也不符合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形势对登记机关的要求,如果实
施过渡,必然引起企业的不满和投诉,影响工商机关形象,使工商部门处于不利地位。二是在人力、物力上有难度。进行实质审查必然需要人力、物力做保障, 登记机关现有的条件显然满足不了需要。吉林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有登记受理人员8人,据统计,20xx年(截止目前)共办理各项企业登记3016户,如果逐户进实质审查,现有的条件肯定承担不了。三是在软件、硬件建设上有难度。目前工商实质审查手段,还仅仅停留在登记人员用“肉眼”和凭工作经验的最原始的阶段上,缺少先进科学的鉴定仪器设备,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企业做假的手段和水平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有的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硬件条件不具备,缺少必要的鉴别设施和手段。同时,由于从事企业登记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认知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人为因素造成对登记材料真实性鉴别能力存存一定的不同。四是在实质审查操作上有难度。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对实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仅允许登记机关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启动实质审查职责,对审查的内容、方法、范围等没有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对哪些登记需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怎么审查,等等,法律存在盲区和空白,使登记机关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掌和操作,实质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登记人员不知什么时候可以启动实质审查,什么时候不可以启动,启动了实质审查担心影响企业的办事效率,不启动又怕出了事犯错误担责任,影响登记质量,很是无奈和纠
结,感到束手无策。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出质等登记关系股东切身利益登记时,受理人员不知道是否有必要启动实质审查,因没明确规定,不敢理直气壮要求股东到场签字,不到场又觉得心里没底,很是为难。 二、 启动实质审查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启动实质审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具有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行政许可法》34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上述法律充分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时,不但要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申请人对文件、材料需要核实,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申请
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中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16: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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