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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德杰陈申军 
【代理律所】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表示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处于一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三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从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和图形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为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都含有文字“FAIR”,诉争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于各引证商标中,且“FAIR”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及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三目前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902、2904-2906组中,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2:08:55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    2.申请号:29664090。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1-2902;2904-2906):腌制水果;冷冻水果;干制水果;熟水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干蔬菜;熟蔬菜;果酱;糖煮水果;蛋;鱼(非活);家禽(非活);猎物(非活)。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德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惠公司)。    2.注册号:3288362。    3.申请日期:2002年8月28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4-2905;2912):紫菜;桂圆;海枣;海带;海菜;海带粉;干食用菌。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德惠公司。    2.注册号:20548828。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6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2;2904-2906;2911-2912):鱼肉干;话梅;水果片;水果蜜饯;冻豆;冻竹笋;腌制蔬菜;速冻菜;腐乳;海菜;皮蛋(松花蛋);咸蛋;
加工过的瓜子;油炸豆;干食用菌;海枣;紫菜;海带;海带粉;干桂圆;腌豆。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德惠公司。    2.注册号:22334044。    3.申请日期:2016年12月21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2;2904-2906;2911-2912):鱼肉干;话梅;水果片;水果蜜饯;冻豆;冻竹笋;腌制蔬菜;速冻菜;腐乳;海菜;皮蛋(松花蛋);咸蛋;加工过的瓜子;油炸豆;干食用菌;海枣;紫菜;海带;海带粉。    三、其他事实    2019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47948号《关于第29664090号“FA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冷冻水果”等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紫菜、话梅”等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庭审中,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
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针对引证商标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商评字[2020]第134756号《关于第3288362号“FAIRBRA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仅维持在“紫菜;海带;海菜;海带粉”商品上的注册,该引证商标一旦撤销,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4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艾森市艾肯贝格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尔夫·伯伊勒,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奥拉夫·拉姆罗特,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简称爱尔迪爱因考夫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26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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