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专利裁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18)京行终2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蔡光华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蔡光华 
【当事人-个人】蔡光华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海东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海东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海东 
【代理律所】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蔡光华 
【被告】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23:16: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2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青,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上海市浦东区。
     原审第三人:蔡光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8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8日,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姜小薇、杨玉方,被上诉人江苏虹晨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虹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张文青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虹晨公司就蔡光华拥有的专利号为201020149855.8、名称为“液压开孔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第254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虹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关于权利要求1
     1、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虹晨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
     证据1中的液压冲孔装置针对的操作对象是管件,作用是对管件的双壁冲孔。且证据1公开了该液压冲孔装置的液压成形模具含有下模具及上模具,两者配合构成其内放置管件的空腔。管件端部被密封,后管件中填充带压力的流体,管件的壁被向外地挤压至由模具腔所限定的形状。因此,证据1中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空腔的作用是平衡管件内部流体向外的压力,从而达到良好的冲孔效果。且证据1中的操作对象管件系中空的,硬度较小,对其冲孔时,对空腔两侧模具的冲击不大,证据1中并没有减小对空腔两侧模具冲击的需求。证据2的液压挤孔机针对的操作对象是矿山钢轨,作用是对钢轨的双壁挤孔。因钢轨硬度较大,对其挤孔时,下端开放的机体两侧受到的冲击较大,使机体容易受损。在面对现有技术证据2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中所应用的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空腔应用到证据2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即就解决机体易受损问题而言,证据1、证据2两者没有结合的启示。因此,证据1没有明示或暗示关于将环状结构应用于钢轨开孔器中以加强机体强度、使机体稳固不易受损的技术内容,且目前亦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
据2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虹晨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但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3)均不存在。
     证据1中的液压冲孔装置针对的操作对象是管件,作用是对管件的双壁冲孔,且冲孔的过程需要冲头、模具及其构成空腔、支承机构共同配合完成,证据1并未公开挤孔阳模和挤孔阴模及其相关结构,虹晨公司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所提异议,不予支持。证据1公开了该液压冲孔装置的液压成形模具含有下模具及上模具,两者配合构成其内放置管件的空腔。根据上述公开内容结合附图1-5,证据1的下模具及上模具即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且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机体下端为封闭的环状结构。虽然证据1中存在废弃斜槽,冲孔时产生的废料由废弃斜槽96排出,但废弃斜槽96由与冲头孔22相交的孔98和套筒孔54构成。废料被冲下后先进入横向的套筒孔54,再经由朝下开口的孔98排出。故证据1中具有朝下开口的孔98,并不影响其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机体下端为封闭的环状结构。因此,被诉决定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3)并不存在,予以纠正。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应为:(1)证据1没有公开油泵、油管;(2)证据1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挤孔阳模和挤孔阴模及其相关结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液压挤孔机,与证据1和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液压挤孔机包括一个壳体、油泵系统、挤孔系统,油泵系统是由油箱、控制机构、进出油机构组成,挤孔机壳体1呈开口状,油箱与壳体1的上部焊接为一体,活塞39和活塞杆38由压紧垫片35和螺母螺栓固定在油缸上,油缸设在油箱下面,且由螺母螺栓固定在挤孔机壳体1上,活动模48(相当于挤孔阳模)设在活动模座47上,且固定在活塞杆38上,孔模51(相当于挤孔阴模)设在其模座53上,且通过螺母螺栓固定在挤孔机壳体上。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2公开。此外,液压装置包括油泵、油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2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802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证据   模具   液压   专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