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进入实质审查环节。实质审查,指商标注册部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使用情形、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行为等。 (一)商标相同
商标相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两个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另一种是两个(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仅在次要部分有细微差异,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难以从视觉或者听觉上将二者区分开来。
(二)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文字商标的近似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和着;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需考虑显著部分的设计效果。 (三)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混淆
(四)如何判定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首先应当考虑两个前提:
1.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两商标是否使用在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上。
如双方商标标志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即可判定为混淆;如双方商标标志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能构成混淆,也可能不足以产生混淆可能性。
因此,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
1.双方商标标志的近似度;
2.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意图导致混淆后果的故意;
4.其他影响混淆判定的因素,如公众的注意程度、是否实际发生混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