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D沙盘图”之争浅析计算机软件视效部分的保护--维联力量公司诉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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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D沙盘图”之争浅析计算机软件视 效部分的保护
—维联力量公司诉四川见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涉案“3丨)沙盘图”属于计算机软件运行后所呈现的视效部分,因其具有独特的视
觉效果和相对独立的创作过程,可以从软件中剥离出来予以单独评价,这类似于视听作品
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独立保护的部分;同时,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计 算机软件的视效部分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王晓
关键词:软件;视效部分;独创性;表达;3D
一、案情简介
成都维联力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联力量公 司)诉称.其作为一家集数字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高新技术 企业,拥有多项著作权。其中,V R在线售楼产品为维联 力量公司的主营产品。维联力量公司独立创作
了 V R在线 售楼产品以及其中的"3D沙盘图享有"3D沙盘图"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7月左右,雏联力量公司发 现.四川见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见山公 司)在页面和现场兜售其自身的V R在线售楼产品时使用了维联力量公司的"3D沙盘图该使用行为未经维联力量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已经侵害维联力量公司 作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 传播权等权利.故请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四 川见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川见山公司的 行为构成对维联力量公司就涉案"3D沙盘图”作品所享有的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故判令四川见山公司停止 侵权.赔偿维联力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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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_)关于诉争“3D沙盘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维联力量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四川见山公司认为."沙盘图是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作的.核心内容是鲁能城项目开发商提供的 图纸.维联力量公司只需将开发商的图纸导入相应的软件 就可以形成,故"3D沙盘图''不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和可 复制性。成都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旗下的鲁能城楼盘项目于 2015年底已公开亮相.内容包括沙盘.户型.效果图等. 维联力量公司主张其2016年11月完成.曰期晚于成都鲁能 置业有限公司完成时间。因此,成都鲁能置业有限公司系 该作品著作权人。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类型的规 定.作品包括以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 作品应当是具备 ''独创性"和 ''可复制性"的人类智力成 果。’独创性''既包含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 创造出来的.也包含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 作.而由此产生的再创作成果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 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涉案"3D沙盘图''系对 ''成都鲁能城V R在线售楼部"动态的沙盘图固定。通过 考察"成都鲁能城V R在线售楼部"的操作展示.运行机 制.制作过程."成都鲁能城V R在线售楼部"依托掌上 电脑等计算机设备.并接受操作者的指令.运行代码化的 程序.实现对楼盘的交互式立体展示.属于一种计算机软件。因计算机软件运行而输出.生成的信息或软件运行需 要调取的信息.如具有独立使用的价值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也可被认定为受保护的其他形式的作品。沙 盘图虽因计算机软件而定位和实现其操作功能.但沙盘图 设计的装饰意义则不限于特定软件.因此沙盘图乃至于 涉案"3D沙盘图''通常也具有独立的使用的价值。诉争 "3D沙盘图"的平面图虽然由开发商提供.但根据维联 力量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见.从平面图到形成3D立体图.需要创作人根据有限的平面图素材.自主选择或添加相应 素材.其对材质、彩.绿化树种的选择.以及图形.细 节等要素的搭配,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根据不同创作人 的喜好和需求,会产生不同的设计风格.能够体现创作人 的独立创作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可复制 性''是指作品被创作出来后.能够被感知.能够通过某种 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诉争的"3D沙盘图”以计算机.等为载体为人所感知并可在相应载体上进行 复制.故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诉争的''3D沙盘图''构 成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被告四川见山公司称只需 将开发商的图纸导入相应的软件就可形成诉争"3D沙盘 图''.但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可按其所称的方式生成诉争 "3D沙盘图”.故法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根据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 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受托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诉争"3D沙盘图”由维 联力量公司于2〇16年11月23曰发表于其上.在 四川见山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成都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享有"3D沙盘图"著作权的情况下,维联力量公司为该 作品的作者。故四川见山公司主张维联力量公司不享有 "3D沙盘图''的著作权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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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四川见山公司是否侵犯了维联力量
公司所享有的诉争作品的著作权
按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 准.经比对诉争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二者在构图、布 局.彩.操作展示等方面基本相同.通过阅览和操作. 读者可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故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诉 争作品由维联力量公司发布在其上.在被诉侵 权作品完成前已向大众公开.且四川见山公司的股东和工 作人员段强在当庭陈述中亦提到在制作被诉侵权作品前接 触过鲁能城项目的链接.故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接触加实 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标准。同时.被诉侵权作品上传于 网址为W
W W
.j i a n s h a n k e j i .c
o m
的网站,该网站域名属于四 川见山公司所有并由其经营管理,被诉侵权作品还曾出现 在四川见山公司工作场所的电脑中.在四川见山公司不能 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四川见山公司在其公司 网站和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复制.传播了诉争作品.侵犯了 维联力量公司对诉争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 关于责任承担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 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 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 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川见山公 司未经著作权人维联力量公司许可.在其网站和办公场所 复制.传播了诉争作品.其行为已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法理评析
本案诉争的"3D 沙盘图''属于"成都鲁能城V
R
在线
售楼部''系统的一个板块.而该系统可运行于i  P a d 等终端 设备上.故严格来讲."3
D
沙盘图’’属于计算机软件的
组成部分.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才是这类案件的主基调。
但在本案中.原告维联力量公司并没有选择软件作品作为 其权利基础.更没有深入到代码层面去分析权利作品与被 控物之间的异同.而是另辟蹊径.将肉眼可见的"3D 沙 盘图''从系统中剥离出来.单独主张"3D 沙盘图''美术 作品著作权被侵害.并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因此要评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至少需要回答包括视效部分能否剥离.能否获得著作权法 保护等以下几个问题。
(_)能否将“3D 沙盘图”剥离出来单独评价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原告使用i p a d 进入"成都鲁能城
V R
在线售楼部”系统主界面.点击其上沙盘键后.画面
便呈现出楼盘的"3D 沙盘图":通过手指在触摸屏上划 动,沙盘图可以放大.缩小、拖动.以进行多角度.全 方位地浏览楼盘的3D 外观。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涉案 "3D 沙盘图''以互动方式进行展现,其具有可识别的3D  外观和独特的视觉效果。这一点恰好与作品的表达相契 合。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法律名义上保护作品.实质上 保护的就是作品的表达.因为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外界的 "桥梁",是使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能为他人所知的 手段,也就是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从这个角度 讲.表达.或者说最表层的表达应是
指源于人的.能为人 所感知的声■光等信号.并且其上承载了作者的思想。 因此.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3D 沙盘图"首先在外观上 是符合著作权法对表达的要求的。其次.这种"3D 沙盘 图"属于上述系统软件的视效部分.与程序等软件的其余 部分密不可分.而正是因为视效部分与软件的其余部分相
配合.由此才能实现"3D 沙盘图"的互动操作以及由观
看所需所决定的放大.缩小.旋转等特定呈现方式。这里 也就体现出计算机软件的视效部分与其他种类作品的静态 或者动态画面的最大区别。但是.无论是内部的配合关 系.还是外在的互动操作及呈现方式.均属于技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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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效果范畴.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不影响对"3D沙 盘图"的可作品性进行论证.更不影响"3D沙盘图"在视觉效果上的独立价值。最后.从创作过程来讲."3D 沙盘图"的形成也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软件编程方式 的。判决书载明:''首先使用第三方软件制作基础模型即沙盘图的雏形.然后将上述文件转化为浏览器可读的格式 文件.再编辑加入绿化.灯光.材质纹理.凹凸.透视等 细节效果.对作品进行修正美化。"这种创作过程.由于 有可视化的工具软件介入.实质上已与艺术家利用绘图软 件.编辑工具进行绘画等艺术创作别无二致.理应可以与 由代码编写的算法.功能等软件其余部分相分离.并予以 单独评价。
基于上述分析.归纳起来.如今的计算机软件早已 今非昔比,其构成复杂且来源多样.尤其是讲究视听效果 的工具软件.游戏软件.其不仅包含传统的软件代码.也 有视觉可感知的画面和听觉可感知的音效。这一点类似于 视听作品.其中剧本.音乐等构成部分可以独立使用.单 独保护。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给解决计算机软件 纠纷提出了一种新思路.即化整为零.剥离评价。
(二)“3〇沙盘图”是否满足割椒泡撕的剩牛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构成作 品乃至于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条件.换言之.著作权 法保护的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上文已述."3D沙盘 图''因其具有独特视觉效果和相对独立的创作过程.可以 从系统软件中剥离出来予以单独评价.属于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表达。因此."3D沙盘图"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还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通说认为. ''独创性''可分为两个层次的要求:首 先是独立完成。判决书明确指出:"•独创性'既包含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也包含以他 人已有作品作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 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涉案"3D沙盘图''便是以房产商提供的平面图为基础制作 完成的。客观上讲.无论是从无到有的创作.还是对他人 作品进行改头换面的演绎.亦或在他人作品之上进行"添 附在表达层面上都属于原创.只不过是整体原创还是部分原创的区别。就证明而言.司法
实践中.除原作品外.原告难以证明其在创作时没有抄袭或借鉴其他所有现 成作品的表达.其仅能就其创作思路的形成.创作素材的 选用等创作过程进行说明和举证。但这仅是一种旁证,对 于原创的证明要求而言是不周延的。因此.原创对于原告 来讲属于消极事实。这个环节的证明责任.在原告澄清了 其创作意图并就创作过程进行初步举证后.应分配给被告 来承担.由其证明原告"非原创~。本案中.作为原告的 维联力量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创作素材的证据.并详细说 明了创作过程.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3D沙盘图" 为'‘非原创".故判决认定涉案"3D沙盘图"为原告独 立创作完成。
其次是表达具有创造性。通说认为.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创造性是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要具备最起码的 创作高度。但是.无论是_'创作高度亦或''最低限度这些表述都是相当抽象的标准.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准确界定,对其把握将受到评判者个人学识.社会经 验.艺术修养以及审美偏好等因素的很大影响.具有较强 的主观性.尤其是在针对类似于本案这种新生事物.即 因3D技术运用而带来的视觉效果更是明显。在这个问题 上.本案判决实际上给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思路。根据《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判决在关注其中独创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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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更把落脚点放在"智力成果’’上。具言之.原告 在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背景下,以平面图为基础.自主选 择.添加相关素材.并搭配合适的材质、彩.图案等要 素.形成了具有独特设计风格的完整视觉形象。这一过程 的背后实质蕴含着原告的思考.选择及编排,体现出原告 为此付出的智力劳动.其结果构成"智力成果"。在著作 权法不抬高作品"门槛".尽量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充分 激发创作积极性的精神下.上述体现了原告思考.选择及 编排智力活动的可视化产物当然应该满足~最低限度创造 性"的要求。这种裁判思路就回避了直面~最低限度创造 性"的困境。
在上述关于"独创性"的分析中.有两点需要强调:首先.涉案"3D沙盘图”的创作过程不同于"从平 面到立体''的复制.如根据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立体雕塑作 品.因为后者是在平面作品已经确定艺术风格并且提供足 够丰富的作品细节的情况下.仰仗制作者的技能技法得 以实现的.其中并不包含体现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个性化选 择。其次.基于本案判决关于 ''独创性"分析必然能推导 出的一个例外情形就是.类似于"3D沙盘图"这种与软 件技术发展紧密相关的可视化产物.若其完全是在现有作 品等素材的基础上.由电脑自动运行产生.也即完全排除 了人的选择.编排等智力劳动.即便该过程同样催生可视 化产物.该产物也不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这种可能性 在逻辑上是存在的。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即提出只需将开 发商的图纸导入相应软件就可形成诉争"3D沙盘图"。被告的上述抗辩思路没有问题.但其未能举出相关证据加 以证明.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侵权认定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著作权侵权成立的标准在于被告再现 或者传播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言下之意就是窃取了 凝聚作者智力劳动的部分。从这个角度出发.无论是传统的作品种类.还是本案具有浓厚科技彩的"3D沙盘 图".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上都离不开"独创性表达的确定"(整体形象.风格.局部设计)以及"在被控物上 寻上述独创性表达"两大步骤。完整走完这两大步骤. 相较于本案判决直接采用近似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观察 法.即"二者在构图.布局.彩.操作展示等方面基本 相同,通过阅览和操作,读者可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故 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能更有利于澄清涉案"3D沙 盘图''中真正应予保护的部分.并更为透彻地讲明被控物 构成侵权的理由。
顺带一提的是.基于"独创性表达确定■•和"在被 控物上寻独创性表达"两大步骤构成著作权侵权认定的 核心部分,原告在起诉时即将"3D沙盘图"界定为''美术作品其用意不明.在随后的侵权论证中作用也不甚明显。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美术作品"和’'模型作品"的相关定义.即"美术作品.是指绘 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 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模型作品. 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 结构.按照_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涉案"3D沙盘 图"是以建筑物的3D模型外观为基本面,来具体展现楼 盘的形状和结构.以及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具有鲜 明的功能导向.这明显区别于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 品的表现形式。因此.原告能否将"3D沙盘图"界定为 "美术作品".尚需进一步探讨。讕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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