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8号--关于批准对湛江剑麻纤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8号)
关于批准对湛江剑麻纤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湛江剑麻纤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湛江剑麻纤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湛江剑麻纤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湛江剑麻纤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复函》(湛府函[2004]17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唐家镇、北和镇、企水镇、南兴镇、龙门镇、英利镇和徐闻县的城北乡、下桥镇等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