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泽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樊泽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志星王蕾蕾梁冬 
【审理法官】马志星王蕾蕾梁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樊泽龙 
【当事人】樊泽龙 
【当事人-个人】樊泽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樊泽龙 
【本院观点】当事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樊泽龙
以李桥镇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李桥镇政府批准案外人自建用房的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确认两位案外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使用性。上述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正确。综上,樊泽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6:3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审查,樊泽龙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向樊泽龙释明后樊泽龙明确表示拒绝修改起诉材料,故依法裁定对樊泽龙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樊泽龙不服一审裁定,以裁定错误、涉及国家公众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樊泽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15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樊泽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泽龙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3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樊泽龙以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桥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樊泽龙起诉称:樊泽龙与李某为南北邻居,李玉芳居北。2019年10月下旬,李某家要新建房屋,双方在协商时,樊泽龙发现李某1家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宅基地使用证)和李某2家的宅基地使用证共用,且李某1家的宅基地使用证存在重大侵犯所在村集体利益事实,李桥镇政府在审查、批准李某1的建房申请时,明知上述情况,不做任何举措,批准了其的申请。樊泽龙因担心产生宅基地纠纷,多次向镇政府土地科反映,土地科没有任何实际举措,后通过“12345"反映,但均未果。李某1家在房屋建成后,
2020年6月27日,樊泽龙发现李某1家一段新砌墙砌入了樊泽龙家的宅基地范围,造成侵权。樊泽龙认为,造成侵权的原因,首先是李桥镇政府批准李某1家建房的行政许可违法违规,其次是李某1家宅基地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重大侵犯村集体利益的事实引起。故起诉请求:1.判决李桥镇政府批准李玉芳家自建用房的行政许可违法违规;2.裁定李某1家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使用性;3.裁定李某2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使用性。4.判决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审查,樊泽龙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向樊泽龙释明后樊泽龙明确表示拒绝修改起诉材料,故依法裁定对樊泽龙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樊泽龙不服一审裁定,以裁定错误、涉及国家公众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民事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樊泽龙以李桥镇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李桥镇政府批准案外人自建用房的行政许可违法违规、
确认两位案外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使用性。上述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正确。综上,樊泽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王蕾蕾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齐凌姜
书 记 员 范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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