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

2020年第19卷第8期
浅析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
□贡晓静于小川
【内容摘要】PUA全称为Pick-up Artist,中文字面意指“搭讪艺术”,是一种通过语言、行为等技巧,借助心理学知识与人交往的方法。互联网时代,PUA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网络PUA社交平台不胜枚举,一些人将其演变为一种对异性诱
骗洗脑的工具,诱使异性与之交往,欺骗异性感情,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甚至违法犯罪。本文简述了网络PUA国内
外的发展历程,针对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提出了对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治理的意见。【关键词】网络安全;PUA;交际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课程实训教学改革”(编号:2019JGB40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贡晓静(1981.6 ),女,安徽宣城人;广西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
向:网络与信息安全于小川(1968.11 ),男,广西桂林人;广西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网络安全、公安信息化
PUA全称为Pick-up Artist,意为搭讪艺术家,发源于美国,最初旨在分享男性如何通过技巧和心理学应用,去接近、搭讪自己喜欢的女性。互联网时代,PUA网络化,催生了许多PUA社交平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网络意识形态的变化,这种交际方式也有了相应的变化,一些人把原本善意的PUA行为技巧恶意利用和丑化,演化成了追逐金钱、美和贪慕虚荣的工具,更有甚者涉嫌违法犯罪。
一、网络PUA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PUA发源于美国。在20世纪中期,美国还是比较保守的国家,逐渐受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人们都希望能通过展示良好的个人形象来结识异性朋友,这使学习如何有技巧地与人打交道有了市场。1970年,美国人埃里克·韦伯撰写了名为《HOW TO PICK UP GIRLS》一书,成为PUA的鼻祖。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包括“极速引诱学”在内的各种恋爱教学流派,并逐渐形成多元化流派,诸如罗斯·杰弗里斯提出的一种基于神经语言学知识开发的所谓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异性芳心的极速引诱法、以Steve P为代表的催眠派、鼓吹“自大型幽默”(Cocky&Funny)的大卫·狄安格罗
定的价值,被社会通过挖掘使用也就能产生大量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所以地名商标在被人们大量合理利用时,不仅仅起到一个代词代表一个区域的作用,也成为代表这个区域的特有商品品牌。地名这个特殊
的资源不会因过度开发而枯竭,反而会因为人们不断付出劳动和资本,将该资源所包含的巨大价值不断发挥,不断放大。而人们在付出代价使用这种公共资源的行为,也符合经济社会的准则,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应用。
五、我国对地名商标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地名商标属于商标种类中的一种,享有商标的权利,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地名商标是经过人们的脑力劳动来完成的,是长时间生活经验的总结,是智慧的结晶。在商标持有人的有效宣传和详细解说下,地名商标上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是无法估量的。在我国法律中,对人们的这种劳动是持保护态度的,而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附加值,是财产权力享有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然而,在我国的学术界,很多专家学者对地名商标却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他们认为地名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是属于大众的一种共有财产,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个人或者是私营企业都不能独占,或者是据为私有。通常来讲,地名本身只是一个地域的代表符号,不存在任何的经济价值,任何个人也不可能单单凭借一个地名而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之所以能实现从地名到地名商标的飞跃,实际上是地名上的“附加值”在发挥作用。具备了这种附加值,地名商标由之前的公共资源转变为了商标持有人的私人占有。商标权利人将地名上附加了商标的特殊性质,使其享受到了国家商标法的保护,并为自己带来了客观的经济利益。地名的性质变了,其法律地位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地名商标的注册、使用时被严格管制的,一般情况下是被禁止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从实践来看,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将地名做为记述性的标志,统一规范,同意商家在长时间的使用后,将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地名注册为商品或者是服务的商标,加以使用,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兵,陈雨薇,郭培越.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J].法制博览,2019,18:221
[2]张欢.从“海兴电力”商标驳回复审案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商标的其他含义[J].中华商标,2017,10:66 67[3]黄莺.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评“圣埃米利永”商标无效宣告案[J].中华商标,2017,8:54 57
[4]郭名宏.地名商标的权利与限度———以“阳逻港”商标纠纷案为例[J].武汉商学院学报,2016,30(3):79 82
2020年第19卷第8期
(David DeAngelo)派等[1]。2017年4月20日,一家名为泡学网的网站被批准登记注册,主营男性
情感问题解决,被认为是PUA在中国的发源地。此后,PUA情感市场竞品涌现,逐渐发展为“花镇”、“坏男孩(魅动力)”、“浪迹情感”三足鼎立之势。由于缺乏有效监管,PUA从最早的爱好者交流演化成了商业交易,与“诱奸”、“骗财”、“骗婚”等词汇联系在了一起,被打上了“不尊重女性”、“骗财骗”的标签[2]。
2019年5月9日,全国首例发布违规违法PUA信息的行政案件由江苏省厅网安总队联合连云港市局网安支队成功查处。该起案件为有效打击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某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随着该事件的曝光及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表的一篇名为《“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报道,引发了舆论震动,对亲密关系中的PUA道德与违法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现象分析
(一)网络PUA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影响。PUA加入了情感的包装,“情侣”关系让受害者维权艰难,很多PUA的行为难以用法律手段界定,在法律适用、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吸人眼球、名目花哨的PUA教学课程大量充斥于网络,许多内容都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限,具有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的倾向,社会危害较大,影响较恶劣[3]。
(二)划分网络PUA违法参与行为人及执法者权利与权力的边界。有一句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2014年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曾引用过。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就法无禁止即可为来说,PUA“泡学”行为人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去学习所谓的技巧和知识,而就法无授权即禁止来说,政府和执法部门没有理由去干涉的同时还必须尊重行为人的每一份正当权利。那么,PUA“泡学”行为人的权利是否正当,政府和执法部门如何抵制一种社会不良现象?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做某件事的权力,那么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能做,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本质含义,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部分。
(三)网络意识形态变化对教育及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意识形态是系统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和文化模式的思想体系。意识形态工作是从思想上引导人、影响人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针对性地完成各领域、各层次的意识形态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教育及执法部门应尽的职责。
PUA诱发自杀映射了这一典型的社会现象同样对高校师生有深远影响。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全球一体化,互联网产业更是蓬勃发展。各种文化相互渗透,使得人们的思想开放且独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网络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社会交际交往的方式,社会思想多元化、社会舆论生态复杂。因此,新形势下,针对思想的正面教育和引导面临巨大挑战,思想政治教育变得更为重要,同时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及新情况。
三、网络PUA违法参与问题治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体现了原则性,保障了网络法治化,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重要法律依据。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从共同治理原则的角度看网络PUA现象。PUA主要以互联网为传播途径,平台互联网招募导师和学员,导师线上线下提供教学视频及教材,导师和学员还建立有不同形式的讨论组,如微博、聊等。《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去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倡导优化协调机制,完善网络安全监管举措,进一步明确网络PUA的违法治理目标。《网络安全法》中的第七和第八条分别表明了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态度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了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诉求。网络PUA借“情感指导”技巧吸引粉丝、推广“泡学”文化。其中部分人将其演化成骗、骗财的手段,设立所谓步步陷阱的情感操控术,甚至不惜会导致对方自杀来达到情感操控目的[4 5]。
(三)进一步明确违法惩处力度。涉嫌网络PUA违法行为的学员们将目标女性和已得手女性分别称作“猎物”、“宠物”,并一起讨论“狩猎”的经验得失。该行为物化女性,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一方面,挑
战社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由于网络PUA加入了情感的包装,“情侣”关系让受害者维权艰难,许多受害者选择了沉默,许多PUA的行为难以用法律手段界定,在法律适用、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使此类违法行为人吞舟是漏,不以为意。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严肃法律的权威和实施,应当明确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四、结语
应该指出,网络PUA仍然是一种有效加强人与人交流和沟通的应用,不能一概而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和行为人的有效监管,落实平台准入制度、提升安全管控技术,通过大力宣传良性教育,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技术深度与广度的研究,针对网络PUA违法的行为人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取证等提出更好的破解之策,从而转化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和动力。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PUA[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 PUA/5999185?fr=aladdin,2019-12-30
[2]新浪财经.北大女生被PUA套路自杀?浪迹教育撩妹培训想上A股[EB/OL].2019-12-31
[3]张灿灿.不良PUA:扭曲变态的“搭讪艺术”[N].监察日报,2019-5-20(4)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Z].2016-11-07
[5]郭启全等.网络安全法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培训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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