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2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崔蔓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崔蔓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强崔蔓玥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由于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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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19:0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赫尔辛基市。
     法定代表人:米纳·苏珊娜·帕瑞卡,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蔓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燕,经理。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9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思克雷公司)。
     2.注册号:6282378。
     3.标志:Minna Parikka。
     4.申请日期:2007年9月18日。
     5.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
     二、被诉决定
     2015年12月4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96674号《关于第6282378号“Minna Parikk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2010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米纳·帕瑞卡鞋业有限公司(简称米纳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思克雷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上显示,思克雷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许可温州市杰米特鞋业有限公司(简称杰米特公司)在2012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使用诉争商标,合同落款处无思克雷公司公章或签字。
     2.经销合同。其上显示,杰米特公司于2013年8月1日授权温州市利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豪公司)经销“MINNA PARIKKA”皮鞋,授权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3.杰米特公司向利豪公司开具的1张发票(复印件)及5张收款收据。其中,2013年8月12日开具的发票显示,商品为“Minna Parikka”皮鞋5双,单价56元。2013年8月16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交款项目为“Minna Parikka”皮鞋500双,单价56元,总计28000元;2013年8月20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交款项目为“Minna Parikka”皮鞋1000双,单价56元,总计56000元;2013年11月28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交款项目为“Minna Parikka”皮鞋(棉)4500双,单价75元,总计337500元;2013年10月12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交款项目为“Minna Parikka”皮鞋(棉)2000双,单价75元,总计150000元;2013年9月18日开具的
收款收据显示,交款项目为“Minna Parikka”皮鞋800双,单价56元,总计44800元。以上收款收据均为手写,交款单位为利豪公司,其上加盖杰米特公司公章。
     4.“MINNA PARIKKA”商标的鞋标。
     5.第12883196号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0: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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