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07
【分 类】其他
正文
 
广西法院民商事再审典型案例
 
2022年5月
 
目 录
  1.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韦某与吴某等六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某糖业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黄某与黄某某、莫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5.谢某与甘某、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
  6.邹某与杜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1
 
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 键 词】
  商标性使用 服务来源 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案涉商标由何某于2007年经核准注册,后于2011年转让给黄某,黄某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注册商标用于自营的粉店。与黄某经营同一服务类别的宾阳县某粉店在门头招牌、室内装潢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包含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黄某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判令宾阳县某粉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以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未认定宾阳县某粉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宾阳县某粉店在同一服务类别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存在特定关
系的文字标识,构成近似,侵害黄某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判断图文组合的注册商标与被控文字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应根据商标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习惯,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主要部分加以比对。案涉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虽非臆造词,内容与餐饮服务关联性不强,但系其显著识别部分。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在中文文字、读音和含义上完全相同,指向的服务类别具有同一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案涉服务提供者与商标权人存在投资、合作、加盟、商标许可等商业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应认定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行业惯例、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判断被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当使用在服务场所的被控文字标识能够
发挥识别功能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是否与被控文字标识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和被控文字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侵权与否。本案对于如何判断被控文字标识与图文组合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以及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司法倡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价值指引。
 
案例2
 
韦某与吴某等六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关 键 词】
  执行异议之诉 举证责任 土地使用权归属
  【基本案情】
  吴某等六人挂牌出让案涉土地,某公司公开竞价成交并办理了出让手续,但未办妥不动产变更登记。韦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后,吴某等六人诉请解除案涉土地出让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该协议。韦某在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等六人以前述民事调解书为据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案涉土地,法院裁定驳回。前述民事调解书被依职权撤销后,执行法院裁定将案涉土地以物抵债给韦某。吴某等六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涉土地。韦某起诉本案,请求判令继续执行案涉土地。
  【裁判结果】
  原审以案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行政机关尚未对案涉土地权属进行登记为由,认定执行处置条件尚未成就、准许执行案涉土地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再审认为,某公司公开竞价、正当合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后续的用地和规划许可亦实际认可某公司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虽然韦某系本案原告,但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吴某等六人应就其对案涉土地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原审分配举证责任不当,有违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的目的。再审依法改判维持以物抵债裁定,继续执行案涉土地。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由案外人即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类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即纵使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亦应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阻却执行事由的审查,并严格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确
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再审法院在案涉土地权属尚未登记、行政机关先后出具的书面意见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据实认定案涉土地权属,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诉请,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债权人胜诉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本案对于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某糖业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违约金过高 实际损失 违约金调整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与某糖业公司就某糖业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于己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或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或逾期付款额2‰的违约金。因装修用料及消防未能通过等问题,案涉装修工程未能如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某装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糖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糖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某糖业公司累计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6345000元,尚欠1745824元,某装饰公司逾期37天完成工程。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令某糖业公司按照逾期付款额每日2‰的标准向某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装饰公司以同样的标准向某糖业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再审认为,某糖业公司认可逾期付款给某装饰公司造成损失,但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折合年利率高达73%,明显过高,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改判某糖业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向某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装饰公司亦以同样的标准向某糖业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1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780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执行   土地   文字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