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
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
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
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
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
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而补偿性赔偿是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恶意
事件引起的,只是通过补救来确保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因此赔偿目的动机更多样化,且不具备法律责任,无需强制执行。
(三)赔偿归责制度不同
补偿性赔偿即通过赔偿使原告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并不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2]换句话讲即是补偿性赔偿不需要考虑侵害方的过错意识,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表示补偿性赔偿是无过错归责。而惩罚性补偿需要综合侵害方的主观动机、主观错误,并就这次错误对被侵害方产生的利益损失和实际伤害等进行考量,进行有责赔偿。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已经涉及到法律层面,需要法律来直接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因此属于过错规责制度。
(四)赔偿范围不同
补偿性赔偿并不需要法律来界定,可以通过私下或者法院商定,一般都是使被侵害方的权利得以恢复,其赔偿范围也是在损失范围内进行协调。而惩罚性赔偿是由法律来进行执行,使侵害方受到主观上的法律管制,并辅以警示作用,所以其赔偿范围是需要定性事件的恶意程度,在原损失范围上进行1-3倍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希望约束侵害者的侵权行为,并对其进行惩罚,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一)商标侵权案例陈诉
国产跑鞋品牌“NewBarlun”的发音与美国知名跑鞋制造品牌“NewBalance”近似,跑鞋的造型也有诸多相似元素,并且其鞋身上的LOGO都采用的是一样的字母“N”。基于对商标侵权法的理解,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将纽巴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紐巴伦公司违反商标法,大量生产和销售“本公司”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并形成了有效盈利,侵犯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利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而被告方纽巴伦公司却声称,此类“N”字形商标已经经过注册,享有在商品上印制和售卖的权利。但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衡量,还是决定执行商标侵权法,理由是被告方确属在已知原告方商标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后,仍然使用相似商标进行谋利,其影响原告商业信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并且引起市场环境的混乱,促使消费者错误消费。已经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所以判处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再执行经济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恶之意识。我国《商标法》借鉴了英美等国在商标侵权法上的观点,即侵权人需要具备主观“恶之意识”。因此在判定了侵权方其主观动机是恶意的,或者有意识会对被侵害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就会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恶之意识的前提是侵权人有着明显的“恶意”,即在侵害行为前,就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着了解,并且清楚该项举措会对被侵害方造成利益损失,然后依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从上诉案例可以发现,纽百伦在注册相关商标时,已经认识到此类商标有相关公司注册,并且会对其造成直观的利益损失,然而纽百伦依旧仿冒,恶意动机明显。
2.情节严重。商标侵权中实行惩罚性赔偿另一个要素即是侵权方有着主观上的不法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主观上的不法行为即是在确定了侵权方的恶之意识后,进一步实行了不法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受害方受到了利益损害,且对市场的影响显著。[3]在我国《商标法》中,是将“恶意侵权”与“情节严重”并列规定的,这表示在应对侵权事件中,要具体衡量侵害方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再根据情节是否严重作出相应评判,如果该行为没有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或者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就不构成情节严重行为,也就不需实行惩罚补
偿,只需就受害方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性赔偿即可。同时,情节严重的判定还需要受到侵权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侵权行为的方式、是否重复性侵权等等影响。
3.确认损害后果。对于商标侵权后是否应用惩罚性补偿,首先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实际利益损害,如果满足要求,才能实行惩罚性补偿。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如果侵权者损害了被害者的实际利益,并形成了经济损失,可以申请惩罚性补偿,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并且侵权人承诺将停止该项标识,这时如果未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则不需要做出惩罚性补偿。另外,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实际损害判定的补偿赔偿为基础,不能没有惩罚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0: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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