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技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亚马逊技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8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王晓颖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王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陶帅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陶帅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申会娟陶帅 
【代理律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亚马逊技术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5 13:00:44 
亚马逊技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8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马逊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
     法定代表人:艾梅·马汉,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帅,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亚马逊技术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马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陶帅到庭参加了
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书面不出庭声明,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亚马逊公司。
     2、申请号:26377486。
     3、申请日期:2017年9月13日。
     5、指定使用服务:云计算服务;计算机软件租赁;软件运营服务(SaaS);技术研究等(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4249189。
     3、申请日期:2004年9月1日。
     5、核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
     6、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14887955。
     3、申请日期:2014年6月19日。
     5、核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
     6、专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四、引证商标三
     1、申请人: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号:22121784。
     3、申请日期:2016年12月2日。
     5、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
     五、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206017号《关于第26377486号“a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1月7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
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六、其他事实
     原审法院另查,亚马逊公司已将诉争商标标志在中国投入经营使用和宣传。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亚马逊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亚马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亚马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有可能被撤销或者被驳回,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权利人诉亚马逊公司关联公司侵犯其AWS商标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近似商标的认定,故请求
中止审理本案。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标志。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服务、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四、亚马逊公司为世界知名网络综合服务商,诉争商标在云计算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五、诉争商标为亚马逊公司独创且经过精心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14: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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