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君、哈尔滨化工六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3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宁刘峰张天翼
【审理法官】崔宁刘峰张天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丽君;哈尔滨化工六厂;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丽君哈尔滨化工六厂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丽君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化工六厂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荣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丁钟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荣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丁钟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荣丁钟良
【代理律所】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丽君
【被告】哈尔滨化工六厂;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丽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7:34
王丽君、哈尔滨化工六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43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化工六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某某盟科汇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钟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某某iv>法定代表人:李海波,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东升村v>法定代表人:付春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钟良,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丽君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化工六厂、被上诉人哈尔滨佳晟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君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丽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崔 宁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张天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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