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 ...

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5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民医院 
【当事人】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民医院 
【当事人-公司】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井静娟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井静娟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光熙井静娟李琳 
【代理律所】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人民医院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长旺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商标授权使用协议订立于2018年6月,由长旺公司授予其关联公司贵州鼎拾上食品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中未体现诉争商标;食品检验报告的委托方及食品生产厂家为贵州黔尊冠食品有限公司,该报告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贵州上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与胡某等人订立代加工协议书等。    长旺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中:长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7月23日就“长旺与省医店面门头”获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长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权利人就食品盒、快餐盒等申请外观
设计专利权而取得的评价报告;搜狐网站中相关网页报道:“贵州省人民医院膳食科首次发声:全省无代售点,尚未市场化。网传年销售能上亿,中秋节前后还要限购,排上三四个小时的队未必能买到的网红月饼……贵州省人民医院膳食科自产的火腿酥饼(省医月饼)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近日,特地前来医院食堂购买月饼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贵州省人民医院膳食科自产的火腿酥饼因为没有市场化的打算,所以也没有代购和代售点,今年也不会涨价”,并附贵州省人民医院张贴的告示,提示消费者到指定地点购买“省医月饼”;另有论坛中网友留言:“一个医院食堂产出受大众欢迎的食品品牌……火了有十来年吧,从20一斤到现在45一斤……”    上述事实,有长旺公司在行政阶段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本案中,贵州省人民医院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长旺公司提交的部分网页证据均可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月饼上使用“省医月饼”商标,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旺公司作为同处于贵阳市辖区的企业,理应知晓贵州省人民医院所使用的“省医月饼”商标,但长旺公司未能对其申请注册“省医月饼”作合理解释,在“月饼”商品上申请注册“省医月饼”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情形。虽然长旺公司提交了相关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多形成于2018年之后,不足以否认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恶意。    虽然相关媒体报道贵州省人民医院“没有市场化的打算”,但主要指其不设代购代售点,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贵州省人民医院向相关公众销售月饼,且“省医月饼”已作为月饼商品上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至于贵州省人民医院向相关公众销售月饼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不属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的判断依据。另外,长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中,作品登记证书及外观专利相关的评价报告均与诉争商标无关,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因此,长旺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长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贵州长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24:07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长旺公司。    2.注册号:18027451。    3.申请日期:2015年10月8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13日。    5.标志:“省医月饼”。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3006)月饼。    二、其他事实    贵州省人民医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贵州省人民医院简介;    2.贵州省人民医院所获荣誉照片;    3.部分媒体对“省医”作为贵州省人民医院简称的报道截图;    4.“省医”作为贵州省人民医院简称被使用为贵阳市公交或地铁站名的有关截图;    5.贵州省人民医院名称最早启用及其在实际中将“省医”作为简称使用的照片、媒体报道截图;    6.网络媒体对贵州省人民医院“省医月饼”的报道;    7.部分市民排队购买“省医月饼”的盛况图片;    8.百度百科对“省医月饼”的介绍截图;    9.长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    10.长旺公司模仿贵州省人民医院产品的图片截图;    11.长旺公司的注册商标列表;
    12.网络媒体对长旺公司的宣传报道;    13.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的截图;    14.视频资料。    长旺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长旺公司资质证明;    2.诉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3.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支持扶贫宣传工作的函;    4.长旺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5.食品检验报告;    6.长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货清单、销售清单;    7.长旺公司出具的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8.长旺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9.长旺公司店铺及宣传图片。    2019年9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4619号《关于第18027451号“省医月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贵州省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主要为“省医月饼”整体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而非“省医”作为字号在月饼商品所属行业的使用证据,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益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长旺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长旺公司补充提交下列主
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    2.黔式火腿月饼团体标准;    3.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9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商请协助开展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函、房屋租赁合同;    4.长旺贵州情及播出证明,若干新闻截图;    5.商标检索结果。    贵州省人民医院在原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部分采购原材料的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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