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俞惠斌闻汉东 
【审理法官】亓蕾俞惠斌闻汉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吕雪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邹晓晨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吕雪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邹晓晨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宇吕雪娇邹晓晨 
【代理律所】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一,2016年2月19日,作者袁锐(笔名:静夜寄思)就将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内容转让、独占性授权等事宜与玄霆公司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在该协议中,
协议标的为袁锐创作的小说《仙界归来》,约定将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予玄霆公司。该作品在起点中文网首次刊载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19日,该小说已经获得三百个收藏。    另查二,2017年8月,四三九九公司将其开发的《仙界归来》游戏名称变更为《仙界奇迹》。2017年11月3日,四三九九公司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仙界奇迹手机/平板客户端游戏软件[简称:仙界奇迹]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开发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未发表。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新广出审[2018]1759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  的批复》。2018年3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载明,游戏名称为:《仙界奇迹》;游戏类型为移动端;出版单位为:华东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为:上海仙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为:ISBN978-7-498-05089-2。    另查三,根据玄霆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四三九九公司除诉争商标之外,还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申请注册了大量与高知名度的电影、电视剧、娱乐综艺节目、动画片、网络游戏、APP软件及明星的名称相近似或者相关联的商标,数量达9800余件,包括“疯狂动物城”“朱迪与尼克”“太阳后裔”“海底大冒险”“海底动员”“植物战僵师”“摸金吹灯”“快跑吧!兄弟”“地下城大战”“迷你冒险岛”“小黄人”“奥特曼”“陌陌情缘”“哔哩哔哩”“邓超跑男”“古剑杨幂”等商标。    以上
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四三九九公司开发了《仙界奇迹》的游戏,但开发完成时间晚于玄霆公司获得《仙界归来》文学作品相关著作权权利的时间,且诉争商标名称亦与起点中文网站作品名称完全相同。虽四三九九公司申请诉争商标的时间略早,但在案证据显示其实际使用的多是“仙界奇迹”,且除诉争商标之外,四三九九公司在第9类、第41类、第42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受让取得了若干件与起点中文网上登载的小说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且未给出合理解释,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此外,四三
九九公司还陆续申请注册了近万件商标,包括申请注册大量与知名影视作品名称、网络游戏名称、APP软件名称、娱乐综艺节目名称及明星姓名相近似或相关联的商标。不论是从申请商标数量,还是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四三九九公司的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在未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显然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系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标志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三九九公司开发相关商标游戏的事实,不能成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充分合理理由。原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中对四三九九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列举,并组织了质证,原审法院程序并无不当。四三九九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四三九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35:21 
【一审法院查明】依据玄霆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四三九九公司通过转让或申请注册等方式持有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与起点中文网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共涉及42部小说、80余枚商标。虽然四三九九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系出于开发、推广同名游戏的需要,以及涉案的小说名称不具有独创性,四三九九公司不存在复制、摹仿行为。但四三九九公司的上述主张难以解释其大量商标均与起点小说网作品名称完全重合,且大部分申请时间均晚于同名小说上架时间。与此同时,四三九九公司注册了大量与知名影视、动漫、游戏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来自星星的你”“钢铁蜘蛛侠”等,且四三九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正当理由及是否投入真实使用。故四三九九公司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四三九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查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查适用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四三九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四三九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以充分证明四三九九公司所使用的诉争商标及其他注册商标,均是为了保护四三九九公司所代理及研发的游戏商品名称而申请,系出于开发、推广游戏产品的真实使用目的之需要。原审法院虽进行了证据交换,但在原审判决中未列明四三九九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未对证据进行认证。2.四三九九公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玄霆公司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上《仙界归来》小说首发上架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且四三九九公司为研发、运营、推广《仙界归来》游戏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了充分的运营前准备,并无任何恶意或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原审法院忽略了诉争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对应游戏商品的商业需求,违反了“个案审查”原则,对判决结果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调整的主体关系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秩序关系,不宜具体调整到特定民事主体间的争议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43: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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