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世界的硝烟滚滚,各种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越演越烈,与此同时,一场关于互联网域名抢注的争夺战也拉开了帷幕。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是在上演着域名抢注与反抢注的戏码,然而对于互联网域名这一新鲜事物,在各种考验下又该如何应对。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思考互联网域名抢注的突破口和关键点。
关键词 域名抢注;法律;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伴随着网络世界的逐渐发展和完善,虚拟网络世界各种纷争接连不断,“黑客”、“”、“计算机病毒”等无不在向计算机网络秩序发出挑战。其中关于互联网域名抢注与反抢注的战争也越演越烈。域名抢注指的是对于有商业价值的域名,抢先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一种是原始抢注①,即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另一种是过程抢注②,即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恶意抢注③,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在该领域或者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对域名抢注人们最先是从技术角度采取对策,然而随着internet技术推广和发展,单纯依靠技术来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已经不可能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正是因为如此,域名注册缺少有力机制的约束,才使得域名抢注者有机可乘。如果能够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使得域名抢注者抢注的域名归于徒劳,那么相信域名抢注的这种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了。要建立一个有效机制,就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法律角度对域名抢注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上海二中院受理首起新类型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蒋海新于200231日注册了philipscis域名,与被告飞利浦公司发生域名纠纷。原告不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再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确认域名philipscis所有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注册的域名与飞利浦公司商标十分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遂认定原告注册使用philipscis域名侵犯了被告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由于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要在申请人之前没有相同的域名申请在先,申请的域名不含有禁止性内容,一般予以批准注册。域名注册组织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关于域名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域名申请人有查询的义务。当在后申请的域名与在先注册或登记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时,在后域名权很有可能与在先商标权发生抵触④。因此,正是由于这种体制设置,致使现有域名与商标权极易产生冲突。鉴于域名抢注问题总是与商标权联系在一起,因而当前域名抢注问题,主要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不过,域名与商标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在当前已经注册的顶级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其次,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最后,当前对域名争议问题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但是,域名虽然和商标相似,二者却有诸多的不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而域名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双字节中文单独或其结合构成,因而,在显著性、识别性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会造成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这是商标法所无法克服的一个弊端;最后,由于互联网国际性的性质,加上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引发域名争议大战的因素中许多都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域名与商标的种种不同,因而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的问题自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自然,商标法不会是针对域名抢注问题的唯一方法,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说明。年中泉州三兴体育用品公司欲用“特步”商标以中文域名在互联网上注册时发现厦门个体工商户蔡某于今年6月抢先注册了“www.特步鞋业”中文域名,并在网上销售同类产品和其他产品,提供与自己产品、服务相混淆的销售信息;于是该公司以蔡某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所拥有的“特步”商标为驰名商标,注销蔡某恶意抢注的“www.特步鞋业”中文域名,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还要求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⑤。从现实分析,抢注域名在以上情况下会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在公众或特定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被他人抢注域名,公众看到该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商标权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原商标的声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用或占有了原商标权人为自己的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根据目前法律体系,这种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围,即侵犯了知名商品特有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兜底条款”即禁止采用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应该说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商标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但也有其局限
性,突出的体现在其调整范围上。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域名抢注”,即“恶意抢注”。
无论是通过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采取其中一种方法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总是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局限性。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二者结合,灵活使用。除此之外,想要更好的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最好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的处理机构,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程序,对不同的域名抢注问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完善国内立法。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法制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络问题的深入研究,所有的问题都一定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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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显志,周洁.域名抢注法律问题探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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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l]http//www.doc88/p-30754249398.html
章莉,卢虎.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j].怀化学院院报,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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