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

答辩人:
地址:
代理机构:
无效宣告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注册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答辩人根据贵局发出的*号通知书,做出书面答辩。
答辩理由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
者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根据《商标审
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含义、字形,整体外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2.通过查询商标类似案例,在33类这个类别,对比商标名称,名称前面加“*”字的商标注册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据此可以看出,*字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并不是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以及显著性较弱的文字,同时引证商标“*”也没有知名度,也不是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查询到的类似商标案例情况列举如下:
3、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裁定无效宣告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并未囤积商标,所注册商标全部是为了自己的实际使
用。争议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产品已经投入市场,除了线下销售外,在抖音,快手,淘宝,京东都有售卖。
三、引证商标并不是知名品牌,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相反,在网站
上根本查询不到申请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答辩人通过调查,甚至都怀疑引证商标申请人是否在实际使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
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实际使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依法裁定无效宣告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9: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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