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知识产权

摘要:该文对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内容涉及保护对象及条件、保护目的及作用、保护的期限和手段等;
关键词:医药知识产权、药品生产厂家、法律保护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通常被称为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并称为人类财产的三大形态。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一、专利权保护
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2 保护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四是为技术进出口贸易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作用。
1.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际上,在自申请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保护效力是逐步加强的。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在一种新药品发明申请专利后但尚未向社会公开之前,其他人实际上还无法得知同的药品发明在此期间被公开制造,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原因是专利权尚未产生,而对方既不能再申请专利,也不能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该阶段可以视为双方互不干涉的过渡期;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但尚未授予专利权之前,由于公众已经可以得知发明的内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间实施其发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期间称为临时保护期;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此期间,如果有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处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商标权保护
2.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商标保护的对象是药品经营或销售中为了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其注册条件是没有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药品生产厂家可以通过其药品注册商标保护的市场独占权,为其带来巨大的收益;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厂家信誉,正确地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
2.3保护的期限和手段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还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药品商标注册后,即在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都不得在同一种药品或者类似药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出现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医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依作品原创作而产生。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可以复制的形式表现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的全部智力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
药品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等
四、医药商业秘密权
医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医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医药技术秘密可分为产品信息、配方和工艺、机械设备的改进和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信息。包括:①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②客户情报;③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技术 。
我国对医药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法律保护和权利人自我保护两种方式。
我国的医药企业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立足于技术创新,并且在新药研究开发的整个过程中综合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法规,充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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