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摘 要:无救济则无权利,面对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侵权责任法》功能是民法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的目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兼具教育和预防功能和保护权利的功能,以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功能 主次功能分析
一、引言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他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其通过制裁不法行为人,补救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补救受害人的损失。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受到侵权法功能的支配和指导。
二、侵权责任法的五大功能
(一)救济功能
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填补损害是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无救济则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权利的保障是不是充分就是要依赖救济是不是充分。所以对受害人救济越充分,对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实际上就是体现对个人的关怀,体现对个人的关爱,体现对个体的尊重。强化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就是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现代侵权法的设计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二)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
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应该能有效的教育不法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同时也要求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以后,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尤其对大规模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事件具有很好的预防效果。
(三)惩罚功能
指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在补偿的基础上对受害人或者被侵权人以抚慰,但是更重要的是对于侵权者的一种惩罚或者遏制,是对侵权者无视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违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和应负义务行为的责难和处罚,它预示着法律根据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对具体侵权行为作出的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是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应当指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并不是为了实现报复性惩罚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矫正不法行为,并起到某种行为导向作用。所以惩罚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民法规范的遵守,保障民事权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四)创权功能
救济法、法益保护法属性使侵权责任法具有创权功能。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节奏和社会现象,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留有足够的空间,保障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功能 ,是我们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所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社会不断的演进过程中新的权益类型必然会层出不穷。只有具有这个功能,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侵权责任法》的创权主要体现在其第一章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权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就蕴含在这民事权益中。
(五)保护民事权利功能
保护民事权利的功能,简称保护功能,是我国侵行为法的一项基本职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职能是通过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来实现的。保护职能不同于补偿职能,补偿职能侧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而且是
对人身安全进行完整的维护。二者的不同还在于,补偿职能包含对各种财产权益的补偿,而保护职能主要限于对权利而不是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侵权责任法功能的主次之分
侵权责任法的多重功能并非同等重要,而有主次之分。这既是我们认识事物包括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常识性判断,也得到了国外比较法经验和我国法制经验的实证检验。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和多重功能说的观点尽管分歧较大,但是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含有救济功能。这表明了一个共识:填补损害的功能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功能。为了实现救济功能,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且其许多制度和规范是直接实现救济职能的。第一,因为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私权的需要,使民事主体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使这个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修复,使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状态得到恢复。第二,这是保护受害人的需要,现代侵权法实际上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第三,这是侵权责任法突出反映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提高法律制度的人文情怀的需要。现代侵权法完整揭示了以人为本主的精神,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是其基本的规则和制度,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人本身的最终关怀。
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从制裁走向补偿,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放为首位的立法目的,这二者之间是相互契合的。
当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教育等次要功能是不可忽略的,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以过错原则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对其过错的行为后果负责,体现了对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的非难,具有明显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只有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这一主要功能,同时兼顾其他次要功能,才可能建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立法体系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其功能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即平衡侵权案件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功能制度的设计立足于国情,旨在全面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符合现代社会人权和法治的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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