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 ...

武汉世纪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8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玉韩张骞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诉裁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询问中,世纪老汉口公司明确不再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世纪老汉口公司明确其主张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是鑫中天公司注册了“老武锅”商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案中,世纪老汉口公司主张鑫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强曾在武汉天星公司担任销售员工,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为武汉天星公司于2018年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在双方发生纠纷期间出具,该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而且《滑县政协》显示2004年李新强已为鑫中天公司董事长,其之后去已处于吊销状态的武汉天星公司担任销售员工与事实不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新强与武汉天星公司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诉
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世纪老汉口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可能损害该公司的商号权益,基于世纪老汉口公司二审诉讼中未再主张,本院不再赘述。    世纪老汉口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4年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世纪老汉口公司提交的证据多数形成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少部分仅有合同,缺少印证,且存在倒签之嫌;或者仅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世纪老汉口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其主张在先使用证据主要为武汉天星公司及杨春林授权使用,根据在案事实,2015年9月27日之前武汉天星公司在餐馆等服务上拥有第3783827号“老汉口”注册商标,若真实使用,一般不会以“老汉口”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鉴于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可以佐证该公司及杨春林授权使用行为未达到商标法规定的基本使用要求,更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系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第3783827号商标被撤销注册距诉争商标申请仅不到两个月时间,该期间世纪老汉口公司对餐馆等服务上的未注册的“老汉口”并未使用。综合在案事实及基本的法律判
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世纪老汉口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和个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餐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老汉口”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世纪老汉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鑫中天公司仅仅注册“老武锅”商标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世纪老汉口公司对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能提交其他新的事实,故对世纪老汉口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作出的其他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并无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世纪老汉口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01:4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作出的其他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并无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世纪老汉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世纪老汉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4年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8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世纪老汉口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老汉口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9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9日,上诉人世纪老汉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敏,原审第三人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在线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鑫中天公司。
     2.注册号:18327026。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92382号《关于第18327026号“老汉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4月30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世纪老汉口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武汉天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天星公司)出具的杨春林为公司一切合法资产合法继承人的继承证明;
     2.第3783827号、第1995293号“老汉口”商标信息;
     3.武汉天星公司与杨春林于2006年2月2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公证的武汉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纯斌的证人证言;
     4.武汉天星公司分别与吴宗喜、张亮、付敬勇于2007年签订的《老汉口加盟合同书》、对方身份证明、加盟费手工发票、店面照片、证人证言;
     5.2016年12月1日杨春林将“老汉口”品牌授权给世纪老汉口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的《商标授权书》、杨春林身份证明;
     6.2003年-2004年“老汉口”品牌受到关注的报纸及武汉天星公司获得的达标产品荣誉证书;
     7.店面的实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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