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
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管理,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绿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定点检测机构资质:
(一)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
理标志登记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定点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定点检验检测体系。
第五条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定点检测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跨区域承担任务的定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定点检测机构所在省级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定点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定点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建立、认证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从事农产品检测的机构需依法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需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能够覆盖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产地环境标准规定的项目参数,检测方法与环境标准指定检测方法一致;无公害农产品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能够覆盖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项目参数;除特种产品检测机构外,绿食品产品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需覆盖70%以上绿食品产品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检测机构须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相对应的检测能力。
(三)具有与其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五)具备从事检测工作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六)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检测工作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七)实验室有效运行2年以上;从事食品、农产品、产地环境检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
(八)抽样、检测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制度、法规和技术标
准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八条申请人经省级工作机构推荐并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保证执行定点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声明;
(三)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提供上级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结果证明材料、实验室间比对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八)检测项目或参数收费价目表;
(九)省级工作机构推荐函;
(十)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规范性以及对第四条的符合性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现场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二)选择具典型代表性、能反映技术水平的产品所涉及的关键检验项目,进行盲样考核;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的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采样人员应参加相关基本制度及技术标准、产品及产地环境检测基本知识的笔试。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合格:现场评审合格,盲样考核合格,参加笔试人员平均90分以上(百分制)。
第十二条中心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合同,颁发《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证书》,并注明检测的类别、检测范围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证书》应当载明检测机构名称、实验室地点、检测类别、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合同》有效期六年。
合同期满,愿继续保持定点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经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心书面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第八条第一至第四款所列材料和近三年检测工作总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7: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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