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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0.21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51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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