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9.18
施行日期
2016.09.18
文号
东府〔2016〕73号
主题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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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
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
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六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一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二是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要求,严格控制市直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
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由市直有关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进行综合论证,并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财政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立。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直有关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连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或变更)预算申报表》、《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二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提纲详见附件3),以及其他申请
立项的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并出具复函,前置性审核评估主要包括:
  1.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
  3.申请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4.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5.若设立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须达到良或优等级方可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评审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否则可撤销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需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将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直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滚动安排。
  第十条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上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用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支出的政策和措施。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具体按第三十二条处理。此外,不得通过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调整变相延长专项资金存续期限。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调整。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绩效目标、增加资金安排的,由市直有关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或变更)预算申报表》、《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二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市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函,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客观情况,及时清理、整合本部门负责的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撤销、归并或整合的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函,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一)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行政策扶持方向、对应的政策目标和特定任务已完成或发生变化、设立的审批依据已作调整的,应予撤销。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未达80%;财政监督和审计发现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显著,使用范围和用途类似,政策目标、管理方式或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五)因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调整、专项资金管理事项发生变化等其他应予调整或撤销的情况。
  若市直有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市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直有关单位须严格落实“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最长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印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支出管理、财务管理、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逾期未制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可暂缓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按细化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完成某项社会经济发展事务所需的支出政策和改革措施(政策规划)的项目;二级项目指在一级项目(政策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支出功能用途(明细计划)的项目储备;二级项目明细是指在二级项目(明细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预算申报参照《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二级项目明细(资金使用单位)需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申报和公示审核结果。
  第十七条所有专项资金编制年初预算时,原则上须同步编列二级项目明细(资金使用单位)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二级项目明细的申报、排序、审核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专项资金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二级项目明细数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市直有关单位在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专项资金在当年6月底前业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或尚处财政备选项目库存续期。
  (二)市直有关单位须在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请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三)市直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有关决定,在当年9月底前根据实际需要对已申报的专项资金组织论证、评审,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制滚动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补助对象、支持范围、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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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专项资金   市级   管理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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