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商标与商品名

也谈药品商标商品名一、商标与注册商标,药品的商标注册什么是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什么是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商标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分为45 大类(商品34 类、服务11 类),每大类中还划分出若干小类。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在批准的类别范围内使用和受到法律保护,若想跨类别使用,则需要针对该类别另行提出申请,另行注册。药品在商标注册分类中被分为第  5 类,(药具体为0501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商品是否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呢?在我国,商标注册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只是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可见,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二、什么是TM,它与○的关系与区别R 近些年,在电视报纸上,在路边店铺的牌匾上,或者一些商品的外包装上,经常能够看到“TM”的标记字样。那么,TM 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里首先要从○标记说起。R 圆圈里的R 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受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
成侵权。商标的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注R右下角或右上角。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最适合于文字商标。目前国内的注册商标大多采用○标记。R TM 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其实翻译过来就是“商标” 。使用TM 意在表明其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称。TM 标记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不同。用○代表“注册商标” R R ,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获得《注册商标证》。用TM 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 的文字或图形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在美国,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相关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 标记。实际上在中国,商标使用TM 另有其特殊含义:TM 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在获得《注册商标证》后,TM 也就改为○了。R三、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它与注册商标的关系提到药品的商品名,人们常会与药品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混淆。为了加以区别,甚至还演“商标名”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它只是药商们人为绎出了一个“商标名”的错误概念。实际上,对商标加以药名化的产物。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主要分“通用名”和“商品名” ,以前还有过“曾用名”的说法。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而曾用名则是针对原地方标准的药品,
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曾用名已于200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是药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商品名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名的最初由来是因为:一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称往往很长、很难懂,读起来又很饶舌,为了便于医生开方与患者使用,才引入了“商品名”的概念。前面提到,人们常会将商品名与商标混淆,许多认识中的“商品名”往往只是该药品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与TM 商标)真正有资格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并不多,即化药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的“新药”。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另外,根据SFDA 于2006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可见,目前国家对药品商品名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其实,商品名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类商标。为什么这样讲?企业如果不对自己使用的商品名进行商标注册,就很容易被别人专空子(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要使用一个商品名,首先应到商标事务所对其进行商标查重,然后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凭借商标事务所出具的《商标查询单》和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即可向SFDA 提出“使用商品名”的注册补充申请。虽然商品名往往也是注册商标,但一般都不会作为商标使用(即不必标注○或TM)R ,尽量体现其“名称”的属性,在包装上另行使用其他的注册商标。四、浅析23 与24 号令中,对商品名与商标的要求2006 年3 月,SFDA 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药品的商品名及(简称24 号令)商标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与暂行版的23 号令相比,
24 号令对二者的要求甚为苛刻,这与近年来社会普遍反映的“一药多名”现象有很大的关系。首先,24 号令明确规定了○与TM 的使用。R 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即23 号令)原文中,并未对药品商标的使用做出任何规定,能到“疑似”规定的只有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简单地说,就是药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R ,而不得用TM,这在国内的各行业里可谓是开了先河!其次,24 号令严格限制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的使用。23 号令原文中,与商品名有关的只有第五条、第六条。另外在后来补充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中,对药品的商品名、注册商标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在24 号令中,“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单独列为一章,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药品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的使用关系,如下: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
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比较一下:①商品名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超过通用名的二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缩水四倍!②注册商标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大于通用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四分之一”,同样缩水四倍!总之一句话:对商品名和商标,淡化、淡化、再淡化!:目前新上一个冻干粉针项目,需要两个传递窗(连接B级和C级)经讨论有以下要求:1、带自净功能、带紫外灯功能;;2、自净高效过滤器效率要求99.990.3um,侧送侧回(或顶送侧回)3、箱体?巴饪遣闹嗜 ?304 材质不锈钢,圆弧角设计;4、带电子互锁功能5、能够分别设定紫外灯照射时间,自净时间,并且能够自动运行(即关闭传递窗门,自净、紫外自,自动停止。动开启)请教各位,目前国产设备有能达到要求的吗,尤其是第5条,需要PLC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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