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

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 
【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
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第16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其他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事实变更,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46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1953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175号“J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针对国际注册第1345175号“Jive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13:13:28 
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73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阿道夫洛尔谢伊德,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艳,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燕,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天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特里尔皮特海勒斯葡萄酒和香槟酒酿造有限公司(简称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4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
     2.申请号:G1345175。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18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3):无酒精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水果饮料和果汁;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作配料。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杰福饮料有限公司。
     2.注册号:8275025。
     3.申请日期:2010年5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3):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饮料制剂;制饮料用糖浆。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1953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175号“J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明确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一审终结,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特里尔皮特海勒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2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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