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商标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致:
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的文字商标“A”和“B”事宜。根据贵方提供的商标在先权查询结果,经过我所专业律师的合议,做出如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1、文字商标“A”在第38类和第42类存在在先申请的商标“A1”。上述两个商标的使用的服务内容相同,商标标识为相似。所以,“A”不符合授予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即难以获得商标注册证。
同理,文字商标“B”也难以在第35类、38类和第42类获得商标注册证。
如果,贵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上述文字标识可能会造成侵犯上述在先申请的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具体是否侵权还需根据上述在先商标申请的授权情况而定。
2、解决方案一:
到上述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人,与其进行购买商标申请权的谈判,贵公司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上述商标
申请权。则文字商标“A”和“B”与在先申请“一起看”“A1”“B1”属于同一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这样可以解决与在先权冲突的问题。
该方案需要对在先申请的情况有比较明确的了解,还需对
在先权进行详细的查询,准确掌握在先申请商标的情况。谈判难度未知。
3、解决方案二:
依然提出文字商标“A”和“B”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争取获得审定。但是,成本可能会很高。另外,还有可能在审定公告后被提出商标异议的可能。也还有可能面临该“异议驳回”被诉至法院的一系列程序。该方案可能会涉及众多商标管理的行政部门以及法院,不可预测的困难较多,且成本较高。
4、解决方案三:
重新设计贵公司的文字商标,并提供多个备选方案,在进行商标查询后,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成较低,且授权前景可准确把握;缺点在于可能会对贵公司现有的基于“A”和“B”的商业计划造成影响。
意见如上,供贵公司参考。
律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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