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知识产权局⾏政复议规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复议规程》的规定,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政复议采取书⾯⽅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员调查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复议规程》的规定,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政复议采取书⾯⽅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或者第三⼈的⼝头意见。
法律事务处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之⽇起7⽇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起10⽇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的书⾯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申请⼈、第三⼈可以查阅上述书⾯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政⾏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复议期间具体⾏政⾏为原则上不停⽌;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执⾏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执⾏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及第三⼈。
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进⾏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具体⾏政⾏为适⽤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具体⾏政⾏为有程序上不⾜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定期限内履⾏;
(四)具体⾏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政⾏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政⾏为;该具体⾏政⾏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政⾏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的;
2、适⽤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职权的;
5、具体⾏政⾏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政⾏为更为合理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政⾏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建议。复议申请⼈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并提出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政复议决定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之⽇起60⽇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和第三⼈;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
⾏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复议专⽤章。另外,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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