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黎铭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黎铭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371、93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钜邹殷涛袁国生 
【审理法官】黄钜邹殷涛袁国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珏、周计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张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李瀚翔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珏、周计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张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李瀚翔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珏、周计伟张瑛李瀚翔 
【代理律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对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无故缺勤,故降低其绩效评定等级的问题,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被上诉人的岗位属于销售性质,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存在大量跑外勤的情况,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依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未按规定考勤,在无合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决定降低其绩效评定等级,实际上变更被上诉人岗位和降薪,导致被上诉人因不同意被调岗降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该项上诉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017、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其相关上诉主张,故原审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03:47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松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无故缺勤是事实,其亦对此予以承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误。二、被上诉人违纪有先,上诉人有权按规章制度处分被上诉人,此属于用工自主权。原审法院认定有误,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故上诉人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三、上诉人明确规定年休假当年结算,故被上诉人即使有2017年未休年假,亦已作废。另外,即使被上诉人有2018年未休年假,被上诉人已享受寒暑假,不应再享受2018年的年休假。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 
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黎铭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9371、93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2019)粤0113民初23号案被告、248号案原告]: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宝基地万宝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珏、周计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19)粤0113民初23号案原告、248号案被告]:黎铭欣。
     委托代理人:张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瀚翔,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铭欣劳
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2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黎铭欣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4302.15元。二、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黎铭欣支付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9791.95元。三、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黎铭欣支付2017、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共25119.74元。四、驳回黎铭欣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共20元,由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松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无故缺勤是事实,其亦对此予以承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误。二、被上诉人违纪有先,上诉人有权按规章制度处分被上诉人,此属于用工自主权。原审法院认定有误,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故上诉人不存在未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三、上诉人明确规定年休假当年结算,故被上诉人即使有2017年未休年假,亦已作废。另外,即使被上诉人有2018年未休年假,被上诉人已享受寒暑假,不应再享受2018年的年休假。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黎铭欣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对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无故缺勤,故降低其绩效评定等级的问题,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被上诉人的岗位属于销售性质,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存在大量跑外勤的情况,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依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未按规定考勤,在无合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决定降低其绩效评定等级,实际上变更被上诉人岗位和降薪,导致被上诉人因不同意被调岗降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该项上诉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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