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林肯环球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林肯环球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1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林肯环球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林肯环球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林肯环球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 
【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车路平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车路平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爱杰车路平杨文泉 
【代理律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 
【被告】林肯环球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使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02:3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林肯环球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兆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肯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奥尔曼(Geoffrey Allman),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泉,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7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3885747号“HARRI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见附图)于200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商标权人为宁波市江北兴达焊割减压仪表厂(简称兴达仪表厂),
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6类(类似0613)的“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第1983114号“HARRI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见附图)的商标权人为林肯环球有限公司(简称林肯公司),申请日期为2001年3月19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类似0917)的“电弧焊头、电焊设备(混合及调配燃气和氧气的气动装置)、电弧切割头(电弧切割设备零部件)、电焊机、电焊炬用的调节焊接气流大小的调节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第911594号“HARRI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见附图)的商标权人为林肯公司,申请日期为1995年3月9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类似1101)的“电弧焊灯;电弧切割焊灯;低温焊接用燃气焊灯;焊灯的切割附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第864196号“HARRI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见附图)的商标权人为林肯公司,申请日期为1994年9月24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类似0746)的“混合及调配液化气和氧气的气动装置”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
     第1515068号“J.W.HARRI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见附图)的商标权人为林肯公司,申请日期为1999年8月2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6类(类似0616)的“钢焊合金、钢珠合金焊接条/棒、磷焊铜合金、银焊磷焊铜合金、铜焊料、铜焊黄铜、银焊合金、钎焊合金”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27日。
     2014年11月25日,林肯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分两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林肯公司的关联公司林肯电气公司网页打印件等证明林肯电气公司知名度的证据及广告发布合同、参加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明林肯电气公司的“LINCOLN ELECTRIC”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
     2.使用“HARRIS”商标的银钎焊产品的宣传册复印件;
     3.林肯公司于2002年和2003年在北京参加展会的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4.林肯公司“HARRIS”系列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
     5.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4月发布的《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复印件;
     6.林肯公司主张兴达仪表厂抄袭模仿的其他机械领域内知名品牌的介绍及网页截图等。
     兴达仪表厂进行了答辩,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兴达仪表厂的“日出”商标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2.兴达仪表厂所获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诉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4.兴达仪表厂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列表、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变更和转让证明;
     5.林肯公司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的列表。
     2015年9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65006号《关于第3885747号“HARR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
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林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诉讼中,林肯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兴达仪表厂的工商公示信息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兴达仪表厂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压力仪表的制造、加工(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减压器、焊割工具、金属冲压件、五金、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焊割工具的批发、零售”;
     2.兴达仪表厂上登载的企业简介、产品目录、部分产品介绍及参展信息等网页的打印件,其中显示兴达仪表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减压器系列、焊割炬系列、气体保护焊、割嘴焊嘴系列、电焊系列、焊割附件系列”;
     3.在阿里巴巴、淘宝等电商网站搜索“焊炬”“焊接套装”所得到的搜索结果及搜索结果指向
的产品、卖家信息网页打印件;
     4.互联网上对焊炬、割炬等的介绍网页打印件;
     5.林肯公司主张兴达仪表厂抢注的国外知名焊具公司的商标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
     6.焊接作业用设备构造图;
     7.《GB/T7899-2006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焊接作业氧气瓶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焊接常用气瓶安全》等焊接产品国家标准、焊接行业作业安全规范复印件;
     8.在“中国知网”上以“HARRIS”和“焊接”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所得的文献检索结果以及经检索所得的部分文献的网页打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2:0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720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标   公司   仪表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