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的通知
⽂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
颁布⽇期:2007-04-23
执⾏⽇期:2007-04-2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进⼀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免检⼯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并经2007年4⽉18⽇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
⼆七年四⽉⼆⼗三⽇
附件: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
1 总则
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免检⼯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治区、直辖市企业进⾏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
及其⽣产企业进⾏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为进⾏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2 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
2.1 确定原则。
2.1.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产业发展的领域实施免检制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着⼒提升我国产业产品企业的整体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
2.1.2 促进⾃主创新的原则。优先在具有⾃主知识产权、⾃主商标和⾃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主创新能⼒强、市场影响⼤、经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做⼤做强、加快发展。
2.1.3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
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绿⾊、节能、环保、⽣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龙头企业。
2.1.4 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为本,对与⼴⼤⼈民众⽣产⽣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积极实施免检。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对农⽤产品的免检⼒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树⽴⼀⼤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提⾼消费层次。
2.1.5 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优先在产业发展成熟、总体质量⽔平长期稳定合格的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避免对质量可靠的优秀企业不必要的监督检查,达到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的。
2.2 确定程序。
2.2.1 每年1⽉底前,省级局在征求市县局和有关⽅⾯意见基础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录建议(见附件1)。
2.2.2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研究各省级局建议,提出⽬录草案,征求省局、有关⾏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参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等有关产品类别名称规范,研究确定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
2.2.3 每年⼀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录及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类别,制定公布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3 申报
3.1 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3.1.1 法⼈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法⼈资格,能够独⽴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材料:《企业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其所属⼦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1.2 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根据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企业拥有⾃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②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③若所使⽤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依法变更获得,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还需提供商标变更核准公告证明。④若所使⽤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许可其使⽤,必须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合同。
3.1.3 产品质量。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市县局关于该企业近年来稳定⽣产、未出现质量事故、⽆重⼤消费者投诉的证明⽂件;所在地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2年来产品出⼝合格情况的证明。
3.1.4 质量体系。⼀是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艺、设备、⽣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严格的质量控制;⼆是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提供⽣产⼯艺情况;主要⽣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及成品出⼚检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检验⼈员清单;售后服务情况;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省级局应提供申报企业⽆重⼤质量投诉的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核实申报企业及其产品的投诉情况。
3.1.5 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业全国前列。
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上年度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创汇、纳税、利润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纳税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出⼝创汇由海关或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证明。
3.1.6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平证明;申报产品执⾏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本。
3.1.7 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供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申报企业涵盖⼦(分)公司和委托⽣产单位的,⼦(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3.1.8 其他条件。产品及⽣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监管⽹⾸批⼊⽹百种产品⽬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监管⽹建设⼯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产品质量电⼦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未⼊⽹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产品质量电⼦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对⼊⽹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实⾏⽣产许可等⾏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励和⽀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励和⽀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励和⽀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为活动,采⽤国际标准组织⽣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及其⽣产⼯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优先考虑具有⾃主知识产权、⾃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主创新能⼒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监管⽹⼊⽹证明;⽣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安全⽣产许可证、卫⽣许可证等⾏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件;纳⼊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
3.1.9 委托⽣产的特别规定。允许以委托或定牌⽅式组织⽣产的企业进⾏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履⾏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其⽣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产合同和公证⽂书。
3.1.10 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分)公司。⼦(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产2年(含2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3.1.11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3.2 申报程序。
3.2.1 宣贯培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要求,省级局应及时部署免检申报⼯作,并组织有关企业进⾏免检制度、申报要求和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宣贯培训。
3.2.2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类别⽬录中规定的产品⽣产企业,符合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的,可以向省级局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3.2.3 申报受理。省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见附件2)。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见附件3)。
3.2.4 省级局审查。
--省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书⾯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见附件4);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见附件5)。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涉及⼈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重点产品的⽣产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现场核查(见附件6),主要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产⼯艺、⽣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等环节,并做出核查结论(见附件7、8)。
--申报企业在外省(⾃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单位,必须由受理申报的省级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产条件进⾏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见附件9、10)。
3.2.5 审查意见。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上报的,应书⾯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见附件11)。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收到书⾯通知之⽇起5个⼯作⽇内,向省级局提出书⾯意见。省级局应认真研究,认为仍不符合条件的,书⾯答复企业。
3.2.6 上报总局。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产企业情况,要⼴泛征求有关⽅⾯意见。对有关⽅⾯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免检申报条件的,要⽴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2)。
3.3 申报材料。
3.3.1 为规范申报⾏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免检的唯⼀有效⽂件(见附件13)。
3.3.2 所有申报企业⾃⾏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站(http://v)下载《产
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式2份报送省级局,并同时提交WORD⽂件形式的电⼦版本。
3.3.3 所有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代理免检申报⼯作,不得⾃⾏设计、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省级局不予受理。
3.3.4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的,⼀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审定
4.1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见附件14)。各省级局应在10个⼯作⽇内将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15)。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不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负责书⾯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
4.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站(v)向社会进⾏为期⼀周的公⽰。根据复核和公⽰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4.3 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站(v)
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4.4 对未通过审定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审定结论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见附件16),由省级局负责书⾯通知申报企业(见附件11)。
5 证书和标志
5.1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免检标志的证明⽂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制作、编号、颁发。
5.1.1 免检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字样;②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名称(统⼀申报的集团公司,载明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的名称);③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名称(包括具体品种和规格型号);④产品免检的有效期限;⑤免检证书的编号;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其中②、③的具体内容以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的申报内容为准。
5.2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见附件17)。
5.3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愿将免检标志标⽰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名牌、包装物、使⽤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5.4 企业使⽤免检标志,图案、颜⾊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例放⼤或者缩⼩。
6 重新申报
6.1 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检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6.2 重新申报条件。
6.2.1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产地点未发⽣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产的变化。
6.2.2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产⼯艺稳定,⽣产设备运⾏正常,原辅材料未发⽣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3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有效。
6.2.4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幅下降。
6.2.5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检验机构未发⽣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6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6.2.7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产条件、组织结构、执⾏标准等发⽣重⼤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
6.2.8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
6.2.9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6.2.10 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质量事故。
6.2.11 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
6.2.12 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6.3 重新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当年发布的免检产品⽬录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书⾯申报。
6.4 省级局负责受理企业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报,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有下列情况之⼀者,应对企业现场进⾏核查:
--免检有效期内⽣产地点发⽣变化的;
--免检有效期内⽣产⼯艺、规模、执⾏标准发⽣重⼤变化的;
-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受到相关⾏政处罚的。
6.5 重新申报免检企业需要变动⼦(分)公司、注册商标和产品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的,应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6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6.7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免检标志。
6.8 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免检标志。
6.9 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起6个⽉内,可以继续使⽤原免检标志。6个⽉后,必须使⽤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
7 监督管理
7.1 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2 免检产品⽣产企业应当进⼀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荣誉。
7.3 免检产品⽣产企业应于每年3⽉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局报告⼀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省级局责令改正(见附件18)。拒不改正的,由省级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见附件19)。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收回免检证书(见附件19)。
省级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每年6⽉份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见附件20)。
7.4 免检产品⽣产条件、执⾏标准或组织结构发⽣重⼤变化,企业应当在发⽣变化的30⽇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产条件、执⾏的产品标准发⽣重⼤变化的,应附市级以上(含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检验报告。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即暂停使⽤免检标志,⾃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
省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即进⾏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即组织进⾏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
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整改期满,由省级局组织⼈员进⾏复查,复查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可继续使⽤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的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7.5 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产、经营状况发⽣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分)公司、委托⽣产加⼯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填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产品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1),并按照本规范3.1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检范围变更必须报所在地省级局审查同意,经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站向社会公布。(见附件22、23、24)。
7.6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免检标志(见附件18、19);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免检企业存在质量违法⾏为的,由省级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严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7.7 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免检标志,不得⾮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不得将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8 为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免检企业严格⾃律,维护免检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
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律撤销免检资格。
7.9 ⽤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依法进⾏处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7.10 市县局违反《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免检产品进⾏质量监督检查的,由省级局对其进⾏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产企业在经济或名誉⽅⾯造成较⼤损失或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7.11 各省级局对免检审查⼯作负有⾸要责任,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的⼯作原则,全⾯履⾏免检⼯作职责。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免检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免检企业后续监管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关,保证免检⼯作质量。实⾏免检⼯作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负责⼈,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处分。
7.12 从事免检⼯作的国家机关⼯作⼈员和为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及
相关⼈员,不得滥⽤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规违纪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规范⾃公布之⽇起实施,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关于印发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
【2001】006号)同时废⽌。
8.2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免检产品⽬录建议报告
第号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本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录建议⼯作。经研究决定,本次我局共上报类免检产品
建议⽬录。
附件1:建议⽬录情况汇总表
附件2:建议⽬录产品⾏业情况
公章
年⽉⽇
本报告⼀式2份,⼀份报总局,⼀份存档。
附件2: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受理通知书
第号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的材料,符合国家免检产品申请受理条件(产量、产值、品种及⼯艺)。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公章
年⽉⽇
经办⼈::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申请⼈,⼀份存档。
附件3: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经审查,□产量、产值达不到免检规定条件;□品种不属于免检产品⽬录范围;□⽣产⼯艺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其他原因。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公章
年⽉⽇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达申请⼈,⼀份存档。
附件4: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所提供(出⽰)的材料不齐全,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本告知书⼀式2份,⼀份送申请⼈,⼀份存档。
附件5: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退回受理通知书
第号
你(单位)申请,经审查,因未能按期提供需补充的有关材料或有等情况,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免检申请退回受理,并退回你(单位)的免检申报材料。
公章
年⽉⽇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达申请⼈,⼀份存档。
附件6: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现场核查通知书
第号
根据免检⼯作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产条件等进⾏现场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
⼀、时间:年⽉⽇。
⼆、⽅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实地核查。
三、内容:
□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产⼯艺、⽣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等环节。
□在材料审查中认为必须到企业现场核实的有关情况:
公章
年⽉⽇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达申请⼈,⼀份存档。
附件7:
国家免检产品现场核查记录
第页共页
被核查单位(⼈):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负责⼈):职务:
被核查单位代表:职务:电话:
核查时间:年⽉⽇时⾄年⽉⽇时
核查地点:
核查⼯作⼈员、出⽰了⾝份证件,证件编号为。邀请参加核查的技术⼈员是。
核查情况:
被核查单位(⼈)意见:
被核查单位(⼈)代表:核查⼈:
技术⼈员:记录⼈:
附件8: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企业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产地址:
申报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核查⽇期:年⽉⽇
使⽤说明
1、本核查表适⽤于申报国家免检产品的⽣产企业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的内容:⼀、质量管理,⼆、⽣产⼯艺,三、⽣产设备,四、原材料,五、产品检验能⼒共5个部份的核查项⽬。每⼀个核查项⽬的结论为“符合”、“⼀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般不符合项⽬≤2项,且严重不符合项为0项,为符合;⼀般不符合项>2项或严重不符合≥1项,为不符合。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产企业进⾏现场核查后,如实填写。
⼀、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项│核查项⽬│核查原则│结论│核查记│││⽬││││录│├──┼───┼─────────┼───────────────┼─────┼───┤│ 1 │质量管│1、企业质量负责
⼆、⽣产⼯艺
┌──┬───┬────────┬───────────────┬─────┬─────┐│序号│核查项│核查项⽬│核查原则│结论│核查记录│││⽬│││││├──┼───┼────────┼───────────────┼─────┼───
──┤│ 2 │⽣产⼯│1、严格按⽣
三、⽣产设备
┌──┬───┬───────┬─────────────┬──────┬──────┐│序号│核查项│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3 │⽣产设│1、企业必备⽣│
四、原材料
┌──┬───┬───────┬──────────────┬──────┬─────┐│序号│核查项│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 │采购制│1.  企业原材│符
五、检验能⼒
┌──┬───┬─────────┬─────────────┬─────┬─────┐│序号│核查项│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
─┤│5.1 │检测设│1、企业必须具┌─────────────────┬───────────────┬──────────┐│核查评价│核查组根据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质量管理、│核查组长签名:│││⽣产⼯艺、⽣产设备、原材料、检││附件9: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委托核查函
第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开展年度国家免检产品申报⼯作中,
向我局递交了国家免检产品(新申请、到期重新申请)申请材料,经预审,申请材料基本符合上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该公司⽣产基地(⼦、分公司或OEM单位)进⾏现场核查。
因该公司⽣产基地(⼦、分公司或OEM单位)位于贵局管辖地区,现委托贵局对该公司进⾏现场核查,核查结论请于前函告我局。
我局地址:邮编:联系部门:
联系⼈::传真:
委托核查的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联系部门│联系⼈││├────┼───────────┼────────┼────────┼────────┤││││││└────┴───────────┴──────附件:企业情况简介
公章
年⽉⽇
本函⼀式2份,⼀份送相关省局,⼀份存档。
附件10: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委托核查结果函
第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贵局《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委托核查函》(第号)的要求,我局已组织专家对进⾏了现场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函告贵局。
┌─────┬───────────┬───────────────┬───────┐│序号│单位名称│核查情况│结论│├─────┼───────────┼───────────────┼───────┤│││││├─────┼───────────┼───────────────┼─附件:现场核查情况记录
联系部门:联系⼈:
电话:传真:
公章
年⽉⽇
本函⼀式2份,⼀份送相关省局,⼀份存档。
附件11: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审查
不符合结论决定书
第号
企业单位代码证号
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职务电话
你(单位)申请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作规范》等规定要求,决定不予上报。
不符合理由。
公章
年⽉⽇
本决定书⼀式2份,⼀份送申请⼈,⼀份存档。
附件12: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审查报告
第号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的要求,我局已开展了本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受理预审等⼯作。本次我局共受理了新申请的家企业种产品,重新申请的家企业种产品。经初步预审,新申请的家企业申请
材料符合基本条件,重新申请的家企业申请材料符合基本条件。我局已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上述有关企业进⾏了现场核查。
本次共有家企业符合申报国家免检产品上报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现上报家企业申请材料。
附件1: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2:企业申请材料:申请书(含电⼦表格)、附证明材料
附件3:企业总体评价
附件4:企业有关情况说明
公章
年⽉⽇
本报告⼀式2份,⼀份报总局,⼀份存档。
附件13: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企业申报书
1.1 申报企业名称
1.2 企业机构代码
2.1 申报产品名称
2.2 产品注册商标
填表⽇期:年⽉⽇(企业公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本企业恪守诚实守信,坚持以质取胜,并郑重承诺:以下申报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违反,⾃愿放弃申报,并接受有关处理。
承诺⼈:(企业法⼈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企业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全称)││├────────────┼─────────────────────────────┤│1.2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产品信息
┌──────┬───────────────────────────────────┐│2.1申报产品│││名称││├──────┼───────┬───────────────────────────┤│2.2注册商标│企业⾃主商标│依法变更获得或经授三、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顺序依次附后)
┌───────────────────────────┐│││ 3.1企业及其产品的⾃我介绍;││││重新申报企业填报免检期间企业发展情况。││││ 3.2企业具备独⽴法⼈资格。││
四、审查意见
(以下内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期│年⽉⽇│├──────────────────┴─────────────────────┤│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意见:││
附件14: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审定意见反馈通知书
第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已对你局上报的国家免检产品(新申请、期满重新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了审查,经审查,现请你局对下列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进⼀步
核查:
┌─────────────┬──────────────────────────┐│企业名称│需要进⼀步核查的问题│├─────────────┼──────────────────────────┤│││├─────────────┼────────────────────────
公章
年⽉⽇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省局,⼀份存档。
附件15: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核查情况报告
第号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审定意见反馈通知书》(第号)的要求,我局已对下列企业进⾏了核查,具体情况为:
┌───────────┬───────────────┬─────────────┐│企业名称│需进⼀步核查的问题│核实情况│├───────────┼───────────────┼─────────────┤││││├───────────┼───────────────┼───附:企业材料/核查情况
公章
年⽉⽇
本报告⼀式2份,⼀份报总局,⼀份存档。
附件16: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审定结果通知书
第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已对你局上报的国家免检产品(新申请、重新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了最终审定,下列企业未通过国家免检产品审定:
┌─────────────┬────────────┬──────────────┐│企业名称│审定结论│原因│├─────────────┼────────────┼──────────────┤││││├─────────────┼────────────┼────────────
公章
年⽉⽇
本通知书⼀式2份,⼀份送省局,⼀份存档。
附件17:
免检标志式样(略)
附件18:
国家免检产品企业责令改正决定书
第号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以下事项:
□你(单位)逾期未按规定向我局递交已取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产品质量状况报告,现责令改正,限你(单位)7个⼯作⽇内提交
产品质量状况报告。
□你(单位)已取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
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现责令限期整改,限你(单位)7个⼯作⽇内提交整改⼯作报告;⽇内完成整改,接受我局的整改检查。
公章
年⽉⽇
本决定书⼀式2份,⼀份送申请⼈,⼀份存档。
附件19:
撤销(暂停)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决定书
第号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决定撤销(暂停)你(单位)
产品国家免检资格。
理由:。
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1:1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720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免检   企业   产品   国家   质量   核查   监督   总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