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海关质疑权管理办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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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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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两用物项和技术
    出口质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物项和技 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质疑行为,保障出口经营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任何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 通运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海关不能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原则】海关质疑时应遵循客观、及时、公 正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划分】海关总署监管部门是海关质 疑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关质疑工作进行指导和协 调。直属海关监管部门是海关质疑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 责组织开展本关区海关质疑工作。
    商务部负责认定被海关质疑的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 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质疑启动】接受申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 现场部门不能确定出口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对 其实施查验;经查验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直属海关 的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报告。
    第五条【制发质疑通知书】直属海关监管部门经审核认 为需要对出口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质疑报告 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 疑通知书》(见附件 1 )。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应当加盖直属海关 业务单证专用章,同时抄送接受申
报的隶属海关或者直属海 关现场部门。
    第六条【被质疑物项和技术的处置】直属海关监管部门 制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的,有关的出口物 项和技术暂不予放行。出口经营者未获得商务部业务答复函 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
    第七条【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应自收到《两用物 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
    出业务咨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 《业务咨询函》(见附件 2);
    (三) 《业务答复函申请表》(见附件 3);
    (四) 出口合同副本;
    (五)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六) 出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说明;
    (见附件4)
    (七)商务部为确定物项和技术的属性要求提供的其他 材料。
    第八条【受理与审查】商务部收到出口经营者的业务咨 询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出口物项 和技术进行现场核查的,商务部应当联系海关总署予以协助。
    第九条 除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外,商务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 出口物项和技术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A类)》 (见附件5);
    (二) 出口物项和技术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管理目录》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B
    类)》(见附件6);
    (三) 出口物项和技术虽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的,应当向出口经营者出具《业务答复函( C类)》(见 附件7 )。
    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制发业务答复函的,应当加盖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印章,并抄送海关。
    45因报请国务院批准等原因无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业务答复函的,商务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
    第十条【A类处理】商务部对出口物项和技术出具 《业务
    答复函(A类)》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持该函向海关办理通关 手续。在《业务答复函(A
类)》有效期内,除因国家政策调 整导致该函失效外,出口经营者可以持该函向同一国家(地 区)多次出口相同物项和技术。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3: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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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出口   技术   海关   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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