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程浩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程浩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7 
【案件字号】(2022)陕01民终72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程浩浩;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程浩浩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浩浩 
【当事人-公司】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雪辉 
【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程浩浩 
【被告】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程浩浩上诉请求天秦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程浩浩入职天秦公司时填写的《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所载内容,明确约定了程浩浩的所属部门、职务、入职时间、试用期限、试用期薪资、转正薪资等,同时明确程浩浩应遵守天秦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有天秦公司经理签字。上述表格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程浩浩、天秦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程浩浩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程浩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程浩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23: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31日程浩浩入职天秦公司处,程浩浩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显示:程浩浩的入职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所属部门为版权部,职务为版权工程师,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转正后4500元/月,程浩浩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程浩浩已接受公司岗前及员工规章制度的培训。其中《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由程浩浩签字确认。另查明,程浩浩作为申请人以天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天秦公司支付程浩浩2020年9月1日至14日工资1200元;2.天秦公司支付程浩浩2020年4月1日至8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86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程浩浩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861号裁决书、《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关于程浩浩要求天秦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经查,2020年3月31日,程浩浩入职天秦公司处,程浩浩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中包含了程浩浩的所属部门、职务、入职时间、劳动报酬,同时明确程浩浩应遵守天秦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程浩浩、天秦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程浩浩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浩浩要求被告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程浩浩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程浩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天秦公司向程浩浩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天秦公司与程浩浩签订的《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程浩浩认为只是部分符合劳动合同,上述表格中并未包含员工社保,工作时间,员工福利等其他制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根本特征。    综上所述,程浩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程浩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民终72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浩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琼欢,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浩浩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浩浩,被上诉人天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程浩浩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天秦公司向程浩浩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天秦公司与程浩浩签订的《应聘人员情况表》《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转正申请表》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程浩浩认为只是部分符合劳动合同,上述表格中并未包含员工社保,工作时间,员工福利等其他制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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